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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憲法規定,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如何受補習教育?
  • A 得自行決定受補習教育,免繳納學費
  • B 得自行決定受補習教育,須繳納學費
  • C 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繳納學費
  • D 一律受補習教育,須繳納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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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看看:如果政府認為『基本識字與教育能力』是維繫民主社會運作的最低門檻,那麼對於尚未具備此能力的國民,政府會將其視為『可有可無的個人選擇』還是『必須達成的基本義務』?此外,若要確保所有人都不因經濟狀況而失去補救機會,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學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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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憲法》第 160 條規定,基本教育具有「強制性」與「公益性」。對於已逾學齡但未受教育的國民,政府視其為國民應盡的義務,因此規定「一律」受補習教育;同時,為了確保教育平權,消除經濟門檻,這類教育必須免繳納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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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學齡國民之基本教育
💡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應受補習教育且免納學費。
比較維度 學齡兒童 (6-12歲) VS 逾學齡國民
法條依據 憲法第160條第1項 憲法第160條第2項
教育性質 基本教育 補習教育
強制程度 一律受教育 一律受教育
費用負擔 免納學費 免納學費
💬憲法對國民基本教育採「一律強制」且「免納學費」之相同原則。
🧠 記憶技巧:160條:無論老少、一律要上、一律免錢。
⚠️ 常見陷阱:常誤選「得自行決定」或「須繳學費」。注意憲法規定是「一律」受教育,具有強制性且免收學費。
受教育權 義務教育之範圍 給付行政與社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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