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4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憲法規定,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如何受補習教育?
- A 得自行決定受補習教育,免繳納學費
- B 得自行決定受補習教育,須繳納學費
- C 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繳納學費
- D 一律受補習教育,須繳納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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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看看:如果政府認為『基本識字與教育能力』是維繫民主社會運作的最低門檻,那麼對於尚未具備此能力的國民,政府會將其視為『可有可無的個人選擇』還是『必須達成的基本義務』?此外,若要確保所有人都不因經濟狀況而失去補救機會,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學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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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根據《憲法》第 160 條規定,基本教育具有「強制性」與「公益性」。對於已逾學齡但未受教育的國民,政府視其為國民應盡的義務,因此規定「一律」受補習教育;同時,為了確保教育平權,消除經濟門檻,這類教育必須免繳納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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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學齡國民之基本教育
💡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應受補習教育且免納學費。
| 比較維度 | 學齡兒童 (6-12歲) | VS | 逾學齡國民 |
|---|---|---|---|
| 法條依據 | 憲法第160條第1項 | — | 憲法第160條第2項 |
| 教育性質 | 基本教育 | — | 補習教育 |
| 強制程度 | 一律受教育 | — | 一律受教育 |
| 費用負擔 | 免納學費 | — | 免納學費 |
💬憲法對國民基本教育採「一律強制」且「免納學費」之相同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