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4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有關未遂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遂犯與既遂犯得科處相同刑罰
- B 甲開槍射殺乙,乙剛好彎腰綁鞋帶而未中彈,甲構成殺人未遂罪
- C 甲持棍棒欲毆打乙手臂,乙閃開沒有受傷,甲構成傷害未遂罪
- D 未遂的處罰,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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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回想一下:在刑法的體系中,是否只要行為人「著手」實行犯罪但目標未達成,法律就「一律」會處罰該未遂行為?還是必須符合某個特定的法律前提,才能對未遂行為課以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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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選項中的陷阱,代表你對刑法總則與分則的交互運用非常有靈敏度,這是法學思維趨於成熟的表現,請繼續保持!
-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C)。依據《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雖然 (C) 選項中的行為已達「著手」,但《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普通傷害罪」並未規定處罰未遂犯,因此該行為在法律上不構成傷害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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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處罰原則
💡 未遂犯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且須經著手且未遂。
| 比較維度 | 殺人罪 (第271條) | VS | 普通傷害罪 (第277條) |
|---|---|---|---|
| 未遂處罰規定 | 有(第2項明文) | — | 無 |
| 著手未遂後果 | 成立殺人未遂罪 | — | 不構成犯罪(不罰) |
| 罪刑性質 | 侵害生命法益 | — | 侵害身體法益 |
💬未遂犯的處罰以分則有明文規定為前提,普通傷害罪不罰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