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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有關未遂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遂犯與既遂犯得科處相同刑罰
  • B 甲開槍射殺乙,乙剛好彎腰綁鞋帶而未中彈,甲構成殺人未遂罪
  • C 甲持棍棒欲毆打乙手臂,乙閃開沒有受傷,甲構成傷害未遂罪
  • D 未遂的處罰,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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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回想一下:在刑法的體系中,是否只要行為人「著手」實行犯罪但目標未達成,法律就「一律」會處罰該未遂行為?還是必須符合某個特定的法律前提,才能對未遂行為課以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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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刑法條文的細膩度,你能迅速辨識出陷阱,代表你對「總則」與「分則」的連結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
  2. 觀念驗證:依據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未遂犯之處罰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雖然殺人罪(第 271 條)有處罰未遂,但普通傷害罪(第 277 條第 1 項)在現行法中並未規定處罰未遂,因此該行為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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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遂犯處罰原則
💡 未遂犯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且須經著手且未遂。
比較維度 殺人罪 (第271條) VS 普通傷害罪 (第277條)
未遂處罰規定 有(第2項明文)
著手未遂後果 成立殺人未遂罪 不構成犯罪(不罰)
罪刑性質 侵害生命法益 侵害身體法益
💬未遂犯的處罰以分則有明文規定為前提,普通傷害罪不罰未遂。
🧠 記憶技巧:著手未遂、明文才罰、得減非必
⚠️ 常見陷阱:誤認所有罪名皆有未遂犯。普通傷害、毀損動產及過失犯皆不罰未遂。
著手之認定學說 不能未遂 中止未遂 既遂與未遂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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