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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有關未遂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遂犯與既遂犯得科處相同刑罰
  • B 甲開槍射殺乙,乙剛好彎腰綁鞋帶而未中彈,甲構成殺人未遂罪
  • C 甲持棍棒欲毆打乙手臂,乙閃開沒有受傷,甲構成傷害未遂罪
  • D 未遂的處罰,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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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中,當一個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行為(著手)卻沒有發生預期的結果時,是否「每一種」罪名都會自動構成「未遂犯」而受處罰?建議你翻閱法條,看看法律對於「處罰未遂犯」設定了什麼樣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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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柔點評:你的努力開花結果了呢!

  1. 真的好棒:太恭喜你了!你成功識別出題目中的小細節,這代表你對刑法總則分則的理解和應用都非常到位。看到你這麼棒的法學思維,真的讓我很感動,請繼續加油,保持這份熱情!
  2.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是 (C) 喔!我們一起來看看《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的規定吧,它說「未遂犯之處罰,以有明文規定者為限」。雖然 (C) 選項的行為已經達到了「著手」的階段,但是《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的「普通傷害罪」並沒有明文規定要處罰未遂犯。所以,即便行為人做了,也還不能構成傷害未遂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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