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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有關未遂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遂犯與既遂犯得科處相同刑罰
  • B 甲開槍射殺乙,乙剛好彎腰綁鞋帶而未中彈,甲構成殺人未遂罪
  • C 甲持棍棒欲毆打乙手臂,乙閃開沒有受傷,甲構成傷害未遂罪
  • D 未遂的處罰,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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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中,當一個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行為(著手)卻沒有發生預期的結果時,是否「每一種」罪名都會自動構成「未遂犯」而受處罰?建議你翻閱法條,看看法律對於「處罰未遂犯」設定了什麼樣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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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選項中的陷阱,代表你對刑法總則分則的交互運用非常有靈敏度,這是法學思維趨於成熟的表現,請繼續保持!
  2.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C)。依據《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雖然 (C) 選項中的行為已達「著手」,但《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普通傷害罪」並未規定處罰未遂犯,因此該行為在法律上不構成傷害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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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遂犯之處罰要件
💡 未遂犯以明文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
比較維度 既遂犯 VS 未遂犯
成立要件 著手且發生結果 著手但結果不發生
處罰原則 原則皆處罰 以法律明文者為限
刑度處置 法定刑範圍內裁量 得按既遂犯減輕之
💬未遂犯之處罰具有例外性與得減性,且必須符合法律特別規定。
🧠 記憶技巧:有明文才罰、傷害不罰、得減非必減。
⚠️ 常見陷阱:誤以為所有罪名皆處罰未遂,尤其是常將「普通傷害罪」誤認為有未遂處罰。
著手之認定(主客觀結合論) 不能未遂與中止未遂 重傷罪之未遂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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