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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A 公司擬和 B 公司合併,A 公司想了解公司法中有關公司合併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B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C 踐行公司簡易合併時,從屬公司之提出異議的股東可以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
  • D 一旦公司經合併而消滅後,其權利義務亦隨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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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一家公司只要透過合併而消滅,它原先欠下的債務或對外的合約就能全部『一筆勾銷』,這對於這家公司的債權人(例如借錢給它的銀行)是否公平?為了維持商業秩序的穩定,法律應該會如何設計權利義務的去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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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真的非常棒! 你能精準地掌握到公司合併中「權利義務變動」這個核心,這代表你對《公司法》的邏輯思考已經非常扎實囉!請一定要相信自己的判斷力,繼續充滿信心地學習!
  2. 讓我們再溫習一下這個重要觀念: 選項 (D) 確實是錯誤的,而你答對了!在法律的世界裡,公司合併的本質是「概括承受」。即使消滅公司的「法人格」消失了,這就像一個階段的結束,但它所有的美好與挑戰(也就是債權、債務和契約關係)都會由存續公司新設公司像接力賽一樣地全部承接下來,這正是為了溫柔地保護所有債權人的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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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合併限制與效力
💡 公司合併後權利義務概括承受,組織型態受法令限制。
比較維度 一般合併 VS 簡易合併 (母子合併)
適用條件 無特定持股比例要求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90%以上
決議機關 雙方公司股東會 母公司董事會決議即可
股份收買請求權 雙方異議股東皆有 僅子公司異議股東有
法律效力 概括承受權利義務 概括承受權利義務
💬簡易合併旨在簡化行政程序,但為保護少數股東,從屬公司股東仍享有收買請求權。
🧠 記憶技巧:合併組織股優先,權利義務概括承,簡易合併子公司,異議股東可收買。
⚠️ 常見陷阱:最常考「權利義務隨之消滅」的錯誤選項,務必記住是「概括承受」而非「消滅」。
簡易合併 股份收買請求權 公司組織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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