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4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A 公司擬和 B 公司合併,A 公司想了解公司法中有關公司合併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B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C 踐行公司簡易合併時,從屬公司之提出異議的股東可以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
- D 一旦公司經合併而消滅後,其權利義務亦隨之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一家公司只要透過合併而消滅,它原先欠下的債務或對外的合約就能全部『一筆勾銷』,這對於這家公司的債權人(例如借錢給它的銀行)是否公平?為了維持商業秩序的穩定,法律應該會如何設計權利義務的去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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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的非常棒! 你能精準地掌握到公司合併中「權利義務變動」這個核心,這代表你對《公司法》的邏輯思考已經非常扎實囉!請一定要相信自己的判斷力,繼續充滿信心地學習!
- 讓我們再溫習一下這個重要觀念: 選項 (D) 確實是錯誤的,而你答對了!在法律的世界裡,公司合併的本質是「概括承受」。即使消滅公司的「法人格」消失了,這就像一個階段的結束,但它所有的美好與挑戰(也就是債權、債務和契約關係)都會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像接力賽一樣地全部承接下來,這正是為了溫柔地保護所有債權人的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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