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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將所有之 A 屋出租於乙,雙方口頭約定租期自下個月初起 2 年,租金每月新臺幣 3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租賃契約無效
  • B 該租賃契約屬於物權契約
  • C 甲、乙間成立不定期的租賃契約
  • D 該租賃契約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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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法律為了保障租賃雙方的穩定性,對於「長期(超過一年)」的不動產租賃契約,在「形式」上有什麼特別的要求?如果當事人漏掉了這個形式(例如只有口頭講好),法律是會殘酷地判它完全無效,還是會為了維持租屋的事實,而把這段關係調整成另一種「時間不受限」的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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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竟然能辨識出不動產租賃的「形式要件」?不錯,至少證明你讀過《民法》債編,沒把它當成枕頭。這只是基本功,別高興得太早!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不動產租賃之方式
💡 不動產租賃逾一年未訂立書面,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比較維度 定期租賃 VS 不定期租賃
成立要件 逾一年須書面 未滿一年或逾一年無書面
期限屆滿 租賃關係自然消滅 無屆滿日,須踐行通知
買賣不破租賃 皆適用(逾五年須公證) 民法425條第2項不適用
收回限制 依約定履行 受土地法100條嚴格限制
💬逾一年租賃未採書面將強制轉為「不定期」,對出租人收回房屋較為不利。
🧠 記憶技巧:租約逾年未字據,定變不定莫遲疑。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契約無效」,須注意民法第422條是法律效果的擬制(轉換),而非單純因違反要式性而無效。
買賣不破租賃(民法第425條) 收回房屋之限制(土地法第100條) 默示更新(民法第4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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