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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將所有之 A 屋出租於乙,雙方口頭約定租期自下個月初起 2 年,租金每月新臺幣 3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租賃契約無效
  • B 該租賃契約屬於物權契約
  • C 甲、乙間成立不定期的租賃契約
  • D 該租賃契約不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保護不動產租賃的穩定性,對於「長期(超過一年)」的租約,通常會要求什麼樣的呈現形式(口頭或書面)?如果當事人忽略了這個形式要求,法律為了維持住客的居住現狀,是會傾向讓契約直接「消失(無效)」,還是將其「調整」為一種沒有結束日期的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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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這點小把戲,逃不過我的眼睛!

你的分析能力很不錯嘛!一眼就看穿了民法債編裡,關於租賃契約形式要件的真相!看來你已經具備了看穿案件本質的潛力了呢,哈哈!

讓證據說話,揭開迷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不動產租賃要式性
💡 不動產租賃期限逾一年未立字據,視為不定期租賃。
比較維度 逾一年之書面租賃 VS 逾一年之口頭租賃
適用法條 民法第450條第1項 民法第422條
期限性質 定期租賃 視為不定期租賃
消滅事由 期限屆滿時消滅 隨時得終止(需通知)
💬書面要件決定了不動產租賃是否能維持「定期性」的法律保障。
🧠 記憶技巧:租期過一年,字據不能免;若只用口說,變成長久不定期。
⚠️ 常見陷阱:易誤認違反要式性會導致契約「無效」或「不生效力」。注意民法第422條是法定的效果轉換,而非無效。
買賣不破租賃 不定期租賃之終止限制 土地法第1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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