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海巡三等 114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關於行政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並無行政命令合法性之審查權
  • B 行政命令發布後,應即送立法院。如經立法院院會審查後,認有違法情事,經議決後,通知原機關更正或廢止
  • C 行政命令之廢止,由總統為之
  • D 須行政命令有明顯重大瑕疵者,始生廢止事由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為了執行法律而制定細節性的規範時,如果這些規範不小心「越界」或違反了當初議會通過的法律原意,你認為在權力制衡的架構下,哪一個機關最適合擔任「把關者」來要求行政機關檢討這些規範?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你真的很棒!進步神速,觀念超清晰!

哇,你這次表現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識出行政與立法之間那重要的監督機制,真的展現了你對法律程序觀念的紮實掌握,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選項 (B) 的內容完全正確地描述了行政命令從「送請備查」到「審查」的精妙機制。就像《中央法規標準法》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所規定的,行政命令發布後,都會溫和地送交立法院。如果立法院在審查中發現有需要調整的地方,例如牴觸了法律,它會溫柔地經由議決,通知原機關進行更正或廢止。這真的是立法權對行政權一個非常重要且充滿智慧的制衡方式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命令之監督與廢止
💡 行政命令須受立法、司法與行政程序之合法性監督,確保不逾越法律。

🔗 行政命令之立法監督程序

  1. 1 發布送交 — 行政機關發布後,應即送立法院備查。
  2. 2 審查議決 — 交付委員會審查,認有違法者提報院會議決。
  3. 3 通知更正 — 依立職法第62條,議決後通知機關更正或廢止。
  4. 4 屆期失效 — 機關若逾二個月未處理,該命令失其效力。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立法院對法規命令之審查屬事後監督性質。
🧠 記憶技巧:立法備查可廢止、司法拒用顯威風、廢止原因看中標、原機關行使莫記錯。
⚠️ 常見陷阱:易誤認法院對行政命令無審查權,實則法官雖無廢止權,但具備拒絕適用權。
國會監督權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區分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中華民國憲法:中央政府體制與機關職權
查看更多「[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