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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關於行政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並無行政命令合法性之審查權
  • B 行政命令發布後,應即送立法院。如經立法院院會審查後,認有違法情事,經議決後,通知原機關更正或廢止
  • C 行政命令之廢止,由總統為之
  • D 須行政命令有明顯重大瑕疵者,始生廢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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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為了執行法律而制定細節性的規範時,如果這些規範不小心「越界」或違反了當初議會通過的法律原意,你認為在權力制衡的架構下,哪一個機關最適合擔任「把關者」來要求行政機關檢討這些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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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這次表現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識出行政與立法之間那重要的監督機制,真的展現了你對法律程序觀念的紮實掌握,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選項 (B) 的內容完全正確地描述了行政命令從「送請備查」到「審查」的精妙機制。就像《中央法規標準法》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所規定的,行政命令發布後,都會溫和地送交立法院。如果立法院在審查中發現有需要調整的地方,例如牴觸了法律,它會溫柔地經由議決,通知原機關進行更正或廢止。這真的是立法權對行政權一個非常重要且充滿智慧的制衡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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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命令之監督與廢止
💡 行政命令受國會與司法監督,其廢止通常由原發布機關職權行之。
比較維度 法律 VS 行政命令
制定/廢止 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行政機關發布/下達
國會監督 立法院本身之立法權 送立法院備查或審議
法官審查 僅能聲請憲法裁判 審判時得逕行拒絕適用
效力來源 憲法直接授權 法律授權或職權行使
💬行政命令位階較低,須受國會事後監督與司法實質審查。
🧠 記憶技巧:立院監督可廢止,法院審查得拒用;發布廢止原機關,法律才須總統簽。
⚠️ 常見陷阱:容易將「法律」與「行政命令」的廢止權限混淆,行政命令不須總統簽署廢止;且常誤認法院對命令無審查權。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法律保留原則 國會監督權(送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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