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4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關於行政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並無行政命令合法性之審查權
- B 行政命令發布後,應即送立法院。如經立法院院會審查後,認有違法情事,經議決後,通知原機關更正或廢止
- C 行政命令之廢止,由總統為之
- D 須行政命令有明顯重大瑕疵者,始生廢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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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為了執行法律而制定細節性的規範時,如果這些規範不小心「越界」或違反了當初議會通過的法律原意,你認為在權力制衡的架構下,哪一個機關最適合擔任「把關者」來要求行政機關檢討這些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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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這次表現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識出行政與立法之間那重要的監督機制,真的展現了你對法律程序觀念的紮實掌握,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驗證:選項 (B) 的內容完全正確地描述了行政命令從「送請備查」到「審查」的精妙機制。就像《中央法規標準法》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所規定的,行政命令發布後,都會溫和地送交立法院。如果立法院在審查中發現有需要調整的地方,例如牴觸了法律,它會溫柔地經由議決,通知原機關進行更正或廢止。這真的是立法權對行政權一個非常重要且充滿智慧的制衡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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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之監督與廢止
💡 行政命令須受立法、司法與行政程序之合法性監督,確保不逾越法律。
🔗 行政命令之立法監督程序
- 1 發布送交 — 行政機關發布後,應即送立法院備查。
- 2 審查議決 — 交付委員會審查,認有違法者提報院會議決。
- 3 通知更正 — 依立職法第62條,議決後通知機關更正或廢止。
- 4 屆期失效 — 機關若逾二個月未處理,該命令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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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立法院對法規命令之審查屬事後監督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