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4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針對軍法判決之特別救濟案,軍事審判法規定,僅許被告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與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 B 針對公立大學就不續聘教師之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案,最高行政法院決議,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部分,牴觸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 C 針對偵查中辯護人在場筆記權等之救濟案,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未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享有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之機會,違反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 D 未明文規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得到庭陳述意見,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
思路引導 VIP
若法規針對某種特殊身分(如軍人)的救濟管道設定了「門檻」(例如:情節較重的刑罰才能上訴到一般法院,輕微的則不行),你認為這種『差別待遇』在什麼情況下會被大法官允許?是只要有設限就違憲,還是只要理由合理且程序已足夠保障,立法者就有權利做這種資源分配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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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精準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軍事審判救濟的正確條件
選項 (A) 的敘述之所以錯誤,是因為依照釋字第 704 號解釋意旨(切勿誤植為審理醫藥費列舉扣除額的釋字第 701 號),當時軍事審判法的原規定是僅允許宣告「死刑、無期徒刑」之案件,才能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選項將其誤植為「有期徒刑」,與歷史上的原規定不符,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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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權保障與實務發展
💡 訴訟權核心為「有權利即有救濟」,包含救濟機會、審級利益與程序參與。
| 比較維度 | 111年憲判字第7號 | VS | 111年憲判字第15號 |
|---|---|---|---|
| 主體 | 辯護人/犯罪嫌疑人 | — | 刑事被害人 |
| 核心權利 | 偵查中筆記/救濟權 | — | 到庭陳述意見權 |
| 憲法依據 | 憲法第16條訴訟權 | — |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
💬憲法法庭近年擴張訴訟權內涵,強化律師輔助與被害人程序參與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