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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針對軍法判決之特別救濟案,軍事審判法規定,僅許被告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與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 B 針對公立大學就不續聘教師之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案,最高行政法院決議,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部分,牴觸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 C 針對偵查中辯護人在場筆記權等之救濟案,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未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享有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之機會,違反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 D 未明文規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得到庭陳述意見,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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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規針對某種特殊身分(如軍人)的救濟管道設定了「門檻」(例如:情節較重的刑罰才能上訴到一般法院,輕微的則不行),你認為這種『差別待遇』在什麼情況下會被大法官允許?是只要有設限就違憲,還是只要理由合理且程序已足夠保障,立法者就有權利做這種資源分配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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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違憲」與「合憲」的實務見解。選項 (A) 出自 釋字第 701 號解釋。大法官認為,軍事審判法規定「僅限有期徒刑以上」才可上訴至普通法院,是考量軍事犯罪特性與審級資源的合理分配,屬於立法裁量範圍,因此結論是「不牴觸」憲法第 16 條。你精準地辨識出該選項將「合憲」誤導為「違憲」,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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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權保障與實務發展
💡 訴訟權核心為「有權利即有救濟」,包含救濟機會、審級利益與程序參與。
比較維度 111年憲判字第7號 VS 111年憲判字第15號
主體 辯護人/犯罪嫌疑人 刑事被害人
核心權利 偵查中筆記/救濟權 到庭陳述意見權
憲法依據 憲法第16條訴訟權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憲法法庭近年擴張訴訟權內涵,強化律師輔助與被害人程序參與之保障。
🧠 記憶技巧:有權利必有救濟;軍審限縮屬裁量;大學、律師、被害人,程序參與不可少。
⚠️ 常見陷阱:易誤認所有「限制上訴」或「限制審級」的法條皆違憲。事實上,若屬立法者制度形成空間(如釋字436、釋字752),則不一定違憲。
正當法律程序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辯護權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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