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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A 公司職員甲於開車送貨途中因過失與乙發生車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僅得向 A 或甲其中一人主張損害賠償
  • B 乙得向 A 及甲主張連帶損害賠償
  • C 乙僅得向甲主張損害賠償
  • D 乙僅得向 A 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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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立法者,當一個員工在幫老闆賺錢的過程中不小心傷到了人,但這名員工身無分文賠不起,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最有效地確保被害人獲得補償?除了直接肇事者外,還有誰也應該對這份工作的風險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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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188 條的僱用人侵權責任。當受僱人(甲)在執行職務時,因過失侵害他人(乙)權利,法律規定僱用人(A 公司)應與受僱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這不僅是因為公司從員工的勞動中獲利(損益同歸),更是為了確保被害人不會因員工個人財力不足而求償無門。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精準辨識「連帶責任」的概念,而非誤選僅由其中一方負責。這是法律類考試中,區分考生是否建立完整損害賠償體系觀念的經典基礎題。
📝 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 受僱人執行職務侵害他人,僱用人應與受僱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僱用人與受僱人負連帶責任。
  • 「執行職務」實務採客觀外形說,不論是否受僱人私下行為,只要外觀與職務有關即適用。
  • 被害人得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對僱用人或受僱人其中一人或全體請求全部給付。
  • 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僱用人於賠償後,對受僱人有全額求償權。
🧠 記憶技巧:188要件:僱用關係、執行職務、侵權行為、連帶責任、內部求償。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被害人只能先找受僱人賠償,或誤認僱用人賠償後不能轉向受僱人要錢(求償權)。
執行職務之認定(客觀外形說) 僱用人之選任監督免責辯抗 連帶債務之外部與內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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