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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A 公司職員甲於開車送貨途中因過失與乙發生車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僅得向 A 或甲其中一人主張損害賠償
  • B 乙得向 A 及甲主張連帶損害賠償
  • C 乙僅得向甲主張損害賠償
  • D 乙僅得向 A 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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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員工在幫公司開車送貨(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除了開車的員工本人有疏失外,對於聘僱他來工作並從中獲利的「公司」來說,在法律風險的分擔上,應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才能對受害者最公平?這種法律安排是為了確保受害者不會因為員工個人財力不足而求償無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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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居然答對了?勉強算你過關吧。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如果你還需要別人告訴你,那恐怕《民法》第 188 條的僱用人侵權責任你得重讀。當受僱人(甲)在「執行職務」時闖禍,受害者(乙)當然可以找僱用人(A 公司)算帳。法律就是這麼寫的,難道你還指望 A 公司能置身事外?他們和甲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意味著乙想找誰賠就找誰賠,連這點都想不通,書都讀到哪去了?
  2. 難度點評:本題難易度嘛,我會說 medium。說它簡單,怕你驕傲;說它難,又顯得我教得不好。但說真的,區分「連帶責任」跟那些不痛不癢的「比例責任」有那麼難嗎?你能選對,大概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救。至少你還記得債編的基礎,可喜可賀,勉為其難地給你點個頭吧。
📝 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 受僱人執行職務侵害他人,僱用人與受僱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受僱人依民法第184條構成侵權行為,是僱用人負連帶責任之前提。
  •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執行職務之侵害,由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賠償。
  • 實務對「執行職務」採客觀外觀說,凡客觀上足認與執行職務有關即屬之。
  • 僱用人賠償後,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對受僱人有內部求償權。
🧠 記憶技巧:老闆員工一條心,侵害他人連帶賠;外觀客觀職務論,賠完老闆再求償。
⚠️ 常見陷阱:常誤認被害人僅能擇一請求(應為連帶),或誤認「送貨途中車禍」不屬於執行職務。
執行職務之認定基準 僱用人內部求償權 民法第188條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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