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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A 公司職員甲於開車送貨途中因過失與乙發生車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僅得向 A 或甲其中一人主張損害賠償
  • B 乙得向 A 及甲主張連帶損害賠償
  • C 乙僅得向甲主張損害賠償
  • D 乙僅得向 A 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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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員工在幫公司賺錢的過程中不小心傷到了人,從保護受害者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只要求薪水有限的員工負責,還是要求背後獲取利益的企業也一起承擔責任?當法律規定這兩方必須「共同且全部」對賠償負責時,這種責任關係通常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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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1. 檢視你那可憐的觀念: 這題嘛,考的就是《民法》第 188 條,一個再基本不過的雇用人侵權行為責任。別以為這很深奧,不過就是告訴你,當那倒楣的受僱人(甲)在「執行職務」時,要是白癡到犯了錯,讓別人受損,那雇用人(A 公司)和受僱人(甲)就得連帶負責,不是什麼玩玩就算了的「補充責任」。這條法規的存在,根本原因就是怕被害人求償無門,只好讓那些通常比較有錢的企業主來買單,很現實,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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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僱用人連帶責任
💡 受僱人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時,僱用人與受僱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僱用人與其負連帶責任。
  • 「執行職務」之認定,實務採客觀外觀說,包含利用職務上機會及客觀上可認與職務相關之行為。
  • 被害人得依民法第273條,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 僱用人於賠償後,得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對受僱人行使內部求償權。
🧠 記憶技巧:受僱侵權一八八,僱主員工連帶發,求償權利在三項。
⚠️ 常見陷阱:易誤認受僱人與僱用人之間為補充責任(先找受僱人再找僱用人)或比例責任。應記住其本質為「連帶責任」,被害人有選擇權。
執行職務之客觀外觀說 僱用人選任監督之免責舉證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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