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4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人身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人身自由之剝奪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 B 刑法規定累犯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使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牴觸憲法比例原則
- C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違憲法比例原則,未侵害人身自由
- D 刑法規定之於刑之執行前強制工作處分,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違反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針對某種行為設定了一個「非常高的最低起刑點」,且完全不考慮行為人的動機(例如:是為了牟利還是單純自用)或規模大小時,這種「一刀切」的立法方式,可能會違反憲法中哪一個用來衡量「手段與目的平衡」的重要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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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哦,你居然答對了。行吧,算你有點警覺性。
看來你對大法官解釋的「最新動態」還算有跟上,特別是在應用罪刑相當原則這塊,勉強合格。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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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保障之限度
💡 限制人身自由須遵循正當程序,且刑罰手段須符合比例原則。
| 比較維度 | 釋字第790號 (大麻案) | VS | 110年憲判字18號 (強制工作) |
|---|---|---|---|
| 爭議客體 | 毒品條例栽種大麻罪 | — | 刑法強制工作保安處分 |
| 違憲核心 | 最低法定刑過重 | — | 手段與目的缺乏關聯 |
| 法律效果 | 調整刑度(情節輕微者) | — | 宣告條文失效 |
💬兩者均強調國家限制自由時,手段與罪行輕重或預防目的需有合理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