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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人身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人身自由之剝奪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 B 刑法規定累犯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使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牴觸憲法比例原則
  • C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違憲法比例原則,未侵害人身自由
  • D 刑法規定之於刑之執行前強制工作處分,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違反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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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針對某種行為設定了一個「非常高的最低起刑點」,且完全不考慮行為人的動機(例如:是為了牟利還是單純自用)或規模大小時,這種「一刀切」的立法方式,可能會違反憲法中哪一個用來衡量「手段與目的平衡」的重要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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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你居然答對了。行吧,算你有點警覺性。

看來你對大法官解釋的「最新動態」還算有跟上,特別是在應用罪刑相當原則這塊,勉強合格。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人身自由保障之限度
💡 限制人身自由須遵循正當程序,且刑罰手段須符合比例原則。
比較維度 釋字第790號 (大麻案) VS 110年憲判字18號 (強制工作)
爭議客體 毒品條例栽種大麻罪 刑法強制工作保安處分
違憲核心 最低法定刑過重 手段與目的缺乏關聯
法律效果 調整刑度(情節輕微者) 宣告條文失效
💬兩者均強調國家限制自由時,手段與罪行輕重或預防目的需有合理關聯。
🧠 記憶技巧:累犯看情節,大麻重刑違比例,強制工作已走入歷史。
⚠️ 常見陷阱:易誤認毒品犯罪之重罰皆屬憲法保障範圍,忽略大法官對「情節輕微」案件刑度均衡之要求。
比例原則 罪刑相當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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