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4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案件之判決,何者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 A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 B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C 機關權限爭議案件
- D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各類憲法訴訟案件中,如果案件的性質涉及對特定公職人員進行「職務剝奪」的嚴厲制裁,且具有類似刑事審判的對抗性時,為了落實程序正義,憲法法庭在審理時,會傾向採取哪種最能保障當事人面對面陳述意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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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憲法訴訟法第25條規定:「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即屬於該法第五章所規範之案件,因此其判決必須本於言詞辯論為之,故選項D為正確答案。相對地,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以及機關權限爭議案件,均非屬該法第五章及第六章之案件,依前述規定其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故其餘選項皆非正確解答。
憲法訴訟言詞辯論
💡 區分憲法訴訟中「強制言詞辯論」與「任意言詞辯論」之案件類型。
| 比較維度 | 應行言詞辯論 | VS | 得行言詞辯論 (原則) |
|---|---|---|---|
| 案件類型 | 總統彈劾、政黨解散案 | — | 法規範審查、裁判審查、機關爭議 |
| 法條依據 | 憲訴法第74、79條 | — | 憲訴法第25條第1項 |
| 法院裁量權 | 法律強制規定,無裁量權 | — | 憲法法庭視案件需要決定 |
💬僅高度涉人身身分變更(彈劾)或政黨生存之案件才採強制辯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