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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案件之判決,何者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 A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 B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C 機關權限爭議案件
  • D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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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各類憲法訴訟案件中,如果案件的性質涉及對特定公職人員進行「職務剝奪」的嚴厲制裁,且具有類似刑事審判的對抗性時,為了落實程序正義,憲法法庭在審理時,會傾向採取哪種最能保障當事人面對面陳述意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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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憲法訴訟法第25條規定:「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即屬於該法第五章所規範之案件,因此其判決必須本於言詞辯論為之,故選項D為正確答案。相對地,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以及機關權限爭議案件,均非屬該法第五章及第六章之案件,依前述規定其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故其餘選項皆非正確解答。

📝 憲法訴訟言詞辯論
💡 區分憲法訴訟中「強制言詞辯論」與「任意言詞辯論」之案件類型。
比較維度 應行言詞辯論 VS 得行言詞辯論 (原則)
案件類型 總統彈劾、政黨解散案 法規範審查、裁判審查、機關爭議
法條依據 憲訴法第74、79條 憲訴法第25條第1項
法院裁量權 法律強制規定,無裁量權 憲法法庭視案件需要決定
💬僅高度涉人身身分變更(彈劾)或政黨生存之案件才採強制辯論制。
🧠 記憶技巧:彈劾政黨要辯論,其餘案件看狀況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機關權限爭議或人民聲請案件等具高度爭議性者皆需強制辯論,實則僅彈劾與解散政黨為法修強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憲法法庭審理程序 裁判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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