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案件之判決,何者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 A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 B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C 機關權限爭議案件
- D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憲法法庭處理的所有案件中,哪一種案件的性質最接近「對人的審判」,且一旦判決結果確定,會對國家的行政核心產生最劇烈的衝擊與人事動盪?為了確保程序最極致的公平性,哪一種類型的案件最不應該只靠冷冰冰的書面審查,而必須讓雙方當面進行最嚴謹的交叉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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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憲法訴訟法第25條規定:「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即屬於該法第五章所規範之案件,因此其判決必須本於言詞辯論為之,故選項D為正確答案。相對地,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以及機關權限爭議案件,均非屬該法第五章及第六章之案件,依前述規定其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故其餘選項皆非正確解答。
憲法訴訟言詞辯論
💡 區分憲法訴訟中「應」與「得」行言詞辯論之案件類型
| 比較維度 | 強制言詞辯論案件 | VS | 裁量言詞辯論案件 |
|---|---|---|---|
| 案件類型 | 總統彈劾、政黨解散 | — | 法規範/裁判審查、權限爭議 |
| 主要法條 | 第73條、第79條 | — | 第25條、第32條 |
| 審理原則 | 應本於言詞辯論(強制) | — | 原則不經辯論(裁量) |
💬僅高度政治敏感且具制裁性質之案件為強制辯論,其餘皆由憲法法庭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