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案件之判決,何者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 A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 B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C 機關權限爭議案件
- D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在憲法法庭處理的各類案件中,哪一種案件類型不僅涉及法律條文的解釋,更直接關乎「特定個人的職務去留」或「組織的存亡」,且具有極高的政治敏感性?針對這類具備「對人審判」性質的重大案件,為了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並給予當事人當面辯解的機會,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其審理程序的嚴謹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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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憲法訴訟法第25條規定:「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即屬於該法第五章所規範之案件,因此其判決必須本於言詞辯論為之,故選項D為正確答案。相對地,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以及機關權限爭議案件,均非屬該法第五章及第六章之案件,依前述規定其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故其餘選項皆非正確解答。
憲法訴訟言詞辯論
💡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原則上得不經言詞辯論,但特定高度政治案件除外。
| 比較維度 | 一般案件(法規範/裁判/機關) | VS | 重大政治案件(政黨/彈劾) |
|---|---|---|---|
| 言詞辯論必要性 | 原則得不經言詞辯論 | — | 必須本於言詞辯論 |
| 法律依據 | 憲訴法第25條第1項 | — | 憲訴法第25條第2項 |
| 案件類型舉例 | 法規範審查、裁判憲查 | — | 政黨解散、總統彈劾 |
💬憲訴法採「書面審理為原則,言詞辯論為例外」之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