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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案件之判決,何者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 A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 B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C 機關權限爭議案件
  • D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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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在憲法法庭處理的各類案件中,哪一種案件類型不僅涉及法律條文的解釋,更直接關乎「特定個人的職務去留」或「組織的存亡」,且具有極高的政治敏感性?針對這類具備「對人審判」性質的重大案件,為了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並給予當事人當面辯解的機會,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其審理程序的嚴謹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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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25 條,憲法法庭原則上可自行決定是否進行言詞辯論。然而,針對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以及政黨違憲解散案,因其性質涉及重大憲政秩序與身分去留,法律特別規定本於言詞辯論為之,以確保當事人的程序保障與防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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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訴訟言詞辯論
💡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原則上得不經言詞辯論,但特定高度政治案件除外。
比較維度 一般案件(法規範/裁判/機關) VS 重大政治案件(政黨/彈劾)
言詞辯論必要性 原則得不經言詞辯論 必須本於言詞辯論
法律依據 憲訴法第25條第1項 憲訴法第25條第2項
案件類型舉例 法規範審查、裁判憲查 政黨解散、總統彈劾
💬憲訴法採「書面審理為原則,言詞辯論為例外」之設計。
🧠 記憶技巧:政黨解散彈劾案,非經辯論不能判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機關權限爭議」或「裁判憲法審查」等涉及重大權力分配之案件也必須進行言詞辯論,實則法條僅強制規定政黨與彈劾案。
憲法法庭判決效力 裁判憲法審查制度 政黨違憲解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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