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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土地徵收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時效而成立之公用地役關係,屬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無須辦理徵收作業
  • B 未於法定期限內核發土地補償費,不影響原土地徵收處分之合法性
  • C 文化資產保存法將私人建築物指定為古蹟,已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國家應給予相當補償
  • D 大眾捷運法規定,大眾捷運系統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雖非屬捷運交通事業所必需之土地,亦得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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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全體大眾的利益(例如維護文化景觀),要求某個特定人負擔比一般地主更沉重的責任,甚至導致其無法正常發揮土地用途時,從「公平性」的角度來看,這筆代價應該由該個人獨自承受,還是由全體社會共同負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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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憲法保障財產權的掌握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特別犧牲理論。當國家因公益目的(如古蹟保存)對特定人的財產權造成深度限制,且該限制已超過「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的程度時,基於平等負擔原則,國家必須給予相當補償。
    • (A) 既成道路之公用地役關係仍應補償(釋字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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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徵收與特別犧牲
💡 財產權限制逾越社會責任形成特別犧牲時,國家應予相當補償。
比較維度 社會責任 (一般限制) VS 特別犧牲 (徵收/補償)
限制程度 輕微或一般性限制 嚴重限制或剝奪核心
對象範圍 不特定多數人 針對特定人或少數人
國家義務 無須補償 應給予相當補償
典型案例 都市計畫高度限制 指定古蹟、既成道路
💬當限制強度達到「特別犧牲」時,國家必須透過徵收或補償程序來達成合法性。
🧠 記憶技巧:遲延發錢徵收廢,特別犧牲要給錢,毗鄰徵收太超過,地役權人可請求。
⚠️ 常見陷阱:常誤認古蹟指定屬所有權之社會責任而無須補償;或誤認為補償費遲發僅生利息問題而不影響徵收效力。
比例原則 財產權保障制度化 公用地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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