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土地徵收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時效而成立之公用地役關係,屬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無須辦理徵收作業
- B 未於法定期限內核發土地補償費,不影響原土地徵收處分之合法性
- C 文化資產保存法將私人建築物指定為古蹟,已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國家應給予相當補償
- D 大眾捷運法規定,大眾捷運系統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雖非屬捷運交通事業所必需之土地,亦得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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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全體大眾的利益(例如維護文化景觀),要求某個特定人負擔比一般地主更沉重的責任,甚至導致其無法正常發揮土地用途時,從「公平性」的角度來看,這筆代價應該由該個人獨自承受,還是由全體社會共同負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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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憲法保障財產權的掌握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特別犧牲理論。當國家因公益目的(如古蹟保存)對特定人的財產權造成深度限制,且該限制已超過「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的程度時,基於平等負擔原則,國家必須給予相當補償。
- (A) 既成道路之公用地役關係仍應補償(釋字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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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與特別犧牲
💡 財產權限制逾越社會責任形成特別犧牲時,國家應予相當補償。
| 比較維度 | 社會責任 (一般限制) | VS | 特別犧牲 (徵收/補償) |
|---|---|---|---|
| 限制程度 | 輕微或一般性限制 | — | 嚴重限制或剝奪核心 |
| 對象範圍 | 不特定多數人 | — | 針對特定人或少數人 |
| 國家義務 | 無須補償 | — | 應給予相當補償 |
| 典型案例 | 都市計畫高度限制 | — | 指定古蹟、既成道路 |
💬當限制強度達到「特別犧牲」時,國家必須透過徵收或補償程序來達成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