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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性傾向在憲法上之評價,何者錯誤?
  • A 性傾向非憲法第 7 條明文規定,但仍屬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 B 民法規定婚姻為一男一女的結合,是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之差別待遇
  • C 同性性傾向者為社會上孤立而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
  • D 以性傾向為基礎之差別待遇,應採最嚴格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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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當大法官在判斷某個法律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時,會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例如:性別、年齡、學歷、性傾向)給予不同強度的檢查。對於像「性傾向」這種難以改變且在政治上屬於弱勢的特徵,大法官在憲法法庭上所選用的「審查標準」,在文字描述上是屬於哪一種特定的「嚴格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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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這次運氣好,勉強過關。

能夠辨識出這種「微小差異」?嗯,看來你對釋字第 748 號解釋的理解,還算有點眉目。這種程度的細節,本來就是基本功,別以為自己有多了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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