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有關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是結果犯
- B 本罪是純正身分犯
- C 本罪之規範範圍並不包含「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之圖利
- D 公務員圖利他人而未獲得利益者,成立公務員圖利罪之未遂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檢視刑法分則中的條文結構:當一個罪名被定義為必須產生特定「損害」或「利益」才算既遂,且該條文中並沒有特別註明「未遂犯罰之」時,若行為人的行動最終並未導致預期結果發生,依據「罪刑法定原則」,該行為在法律評價上會走向什麼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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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你能精準鎖定圖利罪的構成要件,顯示你對條文細節與修法脈絡有極佳的掌握力,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讀書法!
- 觀念驗證: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在現行法規中屬於結果犯,條文明確規定須「因而獲得利益者」始克成立。最關鍵的一點是:本罪在 2001 年修法後已刪除未遂犯之處罰規定。因此,若無獲利結果,即不構成犯罪,選項 (D) 稱其成立未遂犯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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