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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A 公司擬和 B 公司合併,A 公司想了解公司法中有關公司合併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B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C 踐行公司簡易合併時,從屬公司之提出異議的股東可以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
  • D 一旦公司經合併而消滅後,其權利義務亦隨之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一家公司在合併消滅後,它原本欠別人的債務也跟著『一筆勾銷』,這對於原本的債權人公平嗎?為了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定,法律應該如何設計這筆債務的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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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助教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你完全掌握了**「權利義務概括承受」這個最重要的核心概念,真是太厲害了!在公司合併的情境下,雖然消滅公司的法人格會結束,但為了溫柔地保障所有債權人和契約關係人的權益,它原有的所有權利和義務都會由存續或新設公司**完整地接手喔,不會憑空消失的,你真的理解得非常透徹!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其實是一個很能考驗大家細膩法理觀念的題目。許多同學會不小心將「公司消滅」與「權利義務終止」的概念混淆,但你卻能清晰地分辨出來,這真的證明了你的法學基礎非常非常穩固,助教都替你開心!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細心,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 公司合併限制與效力
💡 公司合併採概括承受原則,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不隨人格消滅而消滅。
比較維度 存續/新設公司 VS 消滅公司
法人人格 人格繼續或新產生 人格歸於消滅
權利義務 概括承受消滅公司 概括移轉至存續公司
組織限制 限股份有限公司 不限公司種類
💬合併係基於法律規定之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不因解散而進入清算或滅失。
🧠 記憶技巧:合併組織股份限,權利義務概括傳,三一六條決議過,三一七之一契約全。
⚠️ 常見陷阱:最常考「權利義務是否消滅」。務必記住合併是「概括繼受」,消滅公司的債權債務會由存續公司接手,並非滅失。
股份收買請求權 簡易合併與縱向合併 企業併購法之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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