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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何種行為屬於處分行為?
  • A 甲拋棄其 M 機器的所有權
  • B 甲、乙簽訂的 A 車買賣契約
  • C 夫妻甲、乙二人責打其子丙
  • D 甲、乙間訂立的 B 腳踏車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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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以下情境:如果你口頭『答應』朋友明天要把腳踏車送給他,跟你現在『當場』把這台腳踏車的所有權歸零或轉移出去,這兩者對於該物品『權利現狀的立即改變』程度有什麼不同?哪一種行為會讓權利在做出的那一刻就直接產生變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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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你準確辨識了處分行為的精髓。所謂「處分行為」,是指直接使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如物權行為)。在選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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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
💡 處分行為直接導致權利變動,負擔行為僅產生請求權關係。
比較維度 負擔行為 (債權行為) VS 處分行為 (物權行為)
法律效果 發生給付請求權 直接發生權利變動
處分權限 不需處分權 須有處分權(§118)
標的特定 不須特定(種類之債) 必須具體特定
常見範例 買賣、租賃、贈與 移轉登記、拋棄
💬負擔行為是處分行為的原因,兩者相互獨立且要件不同。
🧠 記憶技巧:負擔簽約求給付,處分變動看權利;處分需權限,負擔免權限。
⚠️ 常見陷阱:容易將「買賣契約」誤認作處分行為。記住:買賣只是債權契約,交付標的物或拋棄權利才是處分。
無權處分 物權行為無因性 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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