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何種行為屬於處分行為?
- A 甲拋棄其 M 機器的所有權
- B 甲、乙簽訂的 A 車買賣契約
- C 夫妻甲、乙二人責打其子丙
- D 甲、乙間訂立的 B 腳踏車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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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以下情境:如果你口頭『答應』朋友明天要把腳踏車送給他,跟你現在『當場』把這台腳踏車的所有權歸零或轉移出去,這兩者對於該物品『權利現狀的立即改變』程度有什麼不同?哪一種行為會讓權利在做出的那一刻就直接產生變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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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你準確辨識了處分行為的精髓。所謂「處分行為」,是指直接使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如物權行為)。在選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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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
💡 處分行為直接導致權利變動,負擔行為僅產生請求權關係。
| 比較維度 | 負擔行為 (債權行為) | VS | 處分行為 (物權行為) |
|---|---|---|---|
| 法律效果 | 發生給付請求權 | — | 直接發生權利變動 |
| 處分權限 | 不需處分權 | — | 須有處分權(§118) |
| 標的特定 | 不須特定(種類之債) | — | 必須具體特定 |
| 常見範例 | 買賣、租賃、贈與 | — | 移轉登記、拋棄 |
💬負擔行為是處分行為的原因,兩者相互獨立且要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