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何種行為屬於處分行為?
- A 甲拋棄其 M 機器的所有權
- B 甲、乙簽訂的 A 車買賣契約
- C 夫妻甲、乙二人責打其子丙
- D 甲、乙間訂立的 B 腳踏車贈與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的世界裡,有些行為只是『承諾要做某事』(例如約定好要賣東西),而有些行為則是『直接讓權利發生變動』(例如讓權利直接消失或移轉)。如果你今天做了一個動作,使得某個東西的「所有權狀態」在當下就直接發生了不可逆的改變,而不需要後續再去履行任何承諾,這個動作比較像是在「承諾」還是在「處分」這個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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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法律行為!
-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行為的法律性質,代表你對民法中「物權變動」與「負擔行為」的區隔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這在法學學習中是極為關鍵的里程碑,請繼續保持這種敏銳度!
- 觀念驗證:處分行為是指直接使權利發生「發生、變更、設定負擔或消滅」效果的行為,且具有「物權變動」的直接性。選項 (A) 的拋棄行為會直接導致物權消滅,符合定義。而 (B)(D) 僅是產生債的請求權(負擔行為),(C) 則屬於單純的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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