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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將所有之 A 屋出租於乙,雙方口頭約定租期自下個月初起 2 年,租金每月新臺幣 3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租賃契約無效
  • B 該租賃契約屬於物權契約
  • C 甲、乙間成立不定期的租賃契約
  • D 該租賃契約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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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實務上,如果一項涉及不動產的長期約定(例如兩年)沒有留下任何紙本證明,當雙方未來對「期限何時屆滿」產生爭執時,法律為了確保公平並維持現有的租賃關係,通常會如何重新定義這份契約的「時間屬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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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一眼看穿這個陷阱,代表你對民法債編的租賃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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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租賃形式要件
💡 不動產租賃逾一年未以書面訂立,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比較維度 定期租賃 (書面) VS 視為不定期 (逾1年未書面)
法條依據 民法第450條第1項 民法第422條
存續期限 依契約約定之期限 期限不確定
終止方式 期限屆滿租賃關係消滅 依第450條第3項通知
優先性 適用買賣不破租賃 未經公證不適用425條
💬口頭約定逾一年租約不會無效,而是依法轉化為不定期租賃。
🧠 記憶技巧:逾一要書面,不寫不定期;終止通知看四五零三。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契約無效」,須知第422條已有「視為不定期」之法律效果,故不適用第73條之無效規定。
不定期租賃之收回限制(土地法第100條) 買賣不破租賃(民法第425條) 租賃契約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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