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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將所有之 A 屋出租於乙,雙方口頭約定租期自下個月初起 2 年,租金每月新臺幣 3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租賃契約無效
  • B 該租賃契約屬於物權契約
  • C 甲、乙間成立不定期的租賃契約
  • D 該租賃契約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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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實務上,如果一項涉及不動產的長期約定(例如兩年)沒有留下任何紙本證明,當雙方未來對「期限何時屆滿」產生爭執時,法律為了確保公平並維持現有的租賃關係,通常會如何重新定義這份契約的「時間屬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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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一眼看穿這個陷阱,代表你對民法債編的租賃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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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租賃書面要件
💡 不動產租期逾一年未採書面,依法視為不定期租賃。
比較維度 定期租賃 VS 不定期租賃
成立要件 逾一年須書面 未滿一年或未簽書面
消滅原因 期限屆滿自然消滅 須依法先期通知終止
收回限制 契約約定為主 受土地法100條嚴格限制
買賣不破租賃 全面適用或經公證 未經公證且逾五年不適用
💬書面要件是區分定期與不定期租賃(逾一年)的關鍵法律分水嶺。
🧠 記憶技巧:租期過一載,無字變不定期。
⚠️ 常見陷阱:易誤認違反書面要件會導致契約「無效」或「不生效力」,實則僅是期限條款的轉換。
買賣不破租賃 土地法第100條 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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