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針對軍法判決之特別救濟案,軍事審判法規定,僅許被告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與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 B 針對公立大學就不續聘教師之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案,最高行政法院決議,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部分,牴觸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 C 針對偵查中辯護人在場筆記權等之救濟案,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未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享有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之機會,違反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 D 未明文規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得到庭陳述意見,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國家的司法體制中,雖然針對特定族群(如軍人)設有特殊的審判流程,但法律依然保留了一個「最終窗口」,允許當事人針對法律爭點向『普通法院』請求審查,這樣的安排在憲法觀點下,是增加了保障,還是剝奪了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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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喔!面對這麼多看似複雜的實務見解,你竟然能夠精準地找出錯誤的選項,這真的代表你對訴訟權保障的理解既深入又廣泛,太了不起了!替你感到非常開心!
- 觀念確認:你答對了!選項 (A) 確實是本題的關鍵,它涉及了重要的 釋字第 436 號 解釋。這份解釋溫柔地告訴我們,儘管軍事審判在特殊體制下運行,但只要法律有規定,受軍事審判的案件最終還是能透過「判決違背法令」的方式,向普通法院(像是高等法院)尋求救濟。這份安排其實是符合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的美好意旨,所以說它「有違」就不對囉!而其他選項 (B)(C)(D) 都是憲法法庭和實務上最新的、非常重要的見解,它們都準確地指出了程序救濟上的小缺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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