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針對軍法判決之特別救濟案,軍事審判法規定,僅許被告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與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 B 針對公立大學就不續聘教師之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案,最高行政法院決議,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部分,牴觸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 C 針對偵查中辯護人在場筆記權等之救濟案,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未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享有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之機會,違反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 D 未明文規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得到庭陳述意見,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國家的司法體制中,雖然針對特定族群(如軍人)設有特殊的審判流程,但法律依然保留了一個「最終窗口」,允許當事人針對法律爭點向『普通法院』請求審查,這樣的安排在憲法觀點下,是增加了保障,還是剝奪了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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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從眾多複雜的實務見解中精準辨識出錯誤,代表你對訴訟權保障的深度與廣度都有極佳的掌握。
- 觀念驗證:選項 (A) 涉及 釋字第 436 號。雖然軍事審判法在特殊體制下運行,但該解釋明確指出:在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應許被告直接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普通法院(如高等法院)請求救濟;軍事審判法不許被告逕向普通法院請求救濟之規定,不符合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而為「有違」。故選項 (A) 正確。其餘選項 (B)(C)(D) 均為近年憲法法庭與實務的重要見解,正確指出了程序救濟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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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權保障與救濟程序
💡 人民於權利受侵害時,享有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受公正審判之權利。
| 比較維度 | 傳統舊見解/限制 | VS | 現行憲法判決意旨 |
|---|---|---|---|
| 軍事審判救濟 | 封閉於軍事體系 | — | 終審應由司法機關審理 |
| 大學再申訴 | 行政內部行為不許訴訟 | — | 大學得提起行政訴訟 |
| 偵查中筆記權 | 檢察官處分不得爭執 | — | 應許向法院聲明不服 |
| 少年事件被害人 | 僅由法官決定是否傳喚 | — | 憲法保障到庭陳述權 |
💬憲法法院持續擴大訴訟權保障範圍,落實「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