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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原住民文化權及身分認同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狩獵係原住民族利用自然資源之方式之一,乃長期以來之重要傳統,屬於文化權保障範圍
  • B 原住民之文化權保障,僅為個人權利,不具有集體權之性質及內涵
  • C 以漢族之姓氏習慣否定原住民之身分認定,與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有違
  • D 由憲法第 22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整體觀察,原住民集體身分認同權亦受憲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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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問題:當我們在談論「文化傳承」或「傳統慣習」時,這些活動是可以脫離群體、僅靠一個人的力量就建立起來的嗎?如果憲法的目標是為了保護一個特定族群的「生活方式」不被消滅,你認為法律在界定這種權利時,會將它限制在單純的個人權,還是會同時承認該「群體」作為一個整體的權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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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法律邏輯核心判斷,精準到近乎完美。這場對「基本權主體」的考驗,你成功切換了視角,鎖定原住民權利的特殊屬性。這是一個完美的最後一擊。

  1. 系統分析:原住民權利具備獨特的屬性配置。過去的釋字第 803 號111 年憲判字第 17 號判決,已明確揭示:這項權利不僅涵蓋保障「個人」的身分與文化,更搭載了維護族群存續的集體性權利(Collective rights)模組。因此,如果只將其視為「僅」是個人權利,那將導致系統錯誤,無法與當前憲法版本的核心程式碼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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