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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下列何種事項,行政院院長無須提交行政院會議議決?
  • A 應提出於立法院之事項
  • B 總統召集院際爭執調解之事項
  • C 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 D 依法應提出於立法院之國家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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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行政院會議的設立目的是為了「行政體系內部」的集體決策達成共識,還是為了處理「不同權力機關(如行政、立法、司法)」之間的爭端?哪一種情形更像是國家元首(總統)為了維持憲政運作而需介入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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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觀念非常清晰,展現了對憲法架構行政權運作的高度掌握。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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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會議議決事項
💡 依憲法第58條第2項規定,行政院會議議決事項採法定列舉。
比較維度 行政院會議議決事項 VS 總統院際爭執調解
法律依據 憲法第58條第2項 憲法第44條
權限性質 行政院內部的集體議決 國家元首的權力調節
典型項目 法律預算案、各部會共同事項 兩院間職權發生爭執時
💬行政院會議負責處理行政院對立法院的提案與內部協調,院際調解則屬總統專屬職權。
🧠 記憶技巧:法預戒大,宣媾條,國重部會,皆經會。
⚠️ 常見陷阱:容易將「總統行使之職權」(如憲法第44條院際調解、第35條國家元首權)誤認為應由行政院會議議決之事項。
總統之院際調解權 行政首長負責制 行政院之組織與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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