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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申論題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航行安全與氣象

第 一 題

📖 題組:
情境說明:「A 船裝運 3 萬噸燃料油,在行經澎湖附近海域時,受颱風外圍環流影響,致意外擱淺於岩礁處,A 船不幸斷裂解體。B 船適時經過乃主動積極投入救助;另外島上村落居民為免因該 A 船油品外洩污染海岸亦發動岸上救助。最後,救助結果致使 B 船停駐 2 天,且村民出動 200人次皆無功而返。」請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請分別說明「搜索與救助(Search and Rescue, SAR)」以及「海難救助(Salvage)」之意義?(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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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區分海事法規中「對人命」與「對財產/環境」救援的根本差異。作答時需明確引用《1979年國際海上搜索及救助公約》與《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並比較兩者在人道義務與商業報酬(如:無效果無報酬)上的本質不同,方能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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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在國際海事法規與航安實務中,「搜索與救助(SAR)」與「海難救助(Salvage)」雖同為危難應處機制,但兩者在法源依據、救助標的(人命 vs. 財產/環境)及報酬原則上具有本質上之截然區別。 【論述】

小題 (二)

「無效果則無報酬(No Cure No Pay)」之意義為何?(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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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海難救助」的核心原則與《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或我國海商法。答題時須先明確定義「必須產生有益結果始得請求報酬」,再結合題意點出若無功而返則須自負損失,最後建議補充針對防止環境污染的「特別補償」例外規定,以展現專業度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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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果則無報酬」(No Cure, No Pay)為國際海難救助(Salvage)之傳統核心原則(見於《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及我國海商法)。其意義與特徵包含: (1) 核心定義:救助人對遇險之船舶、貨物或其他財產進行施救時,其救助行為必須產生「有益之結果」(即成功救出船舶或挽回部分財產價值),始得向被救助方請求救助報酬。 (2) 無功而返之效果:若救助行為最終毫無效果(如本題中 B 船與村民雖投入時間與人力,但皆無功而返),則救助人不得請求任何救助報酬,且須自行承擔救助過程中所耗費之時間、費用與損害。

小題 (三)

請問 B 船及村民可否主張請求救助報酬?(14 分)

思路引導 VIP

  1. 辨別考點:本題核心在於海事救助的「無效果無報酬原則」(No cure, no pay)以及為防止環境污染而衍生的「特別補償」(Special compensation)制度。
  2. 適用法規:思考《海商法》與《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對於施救人身分、救助效果與環境損害威脅的要件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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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在救助作業「無功而返」的情形下,B船與岸上村民得否主張一般救助報酬?又是否得因該船具有「環境損害威脅」而主張特別補償或其他費用? 【解析】

📝 海難救助與報酬請求
💡 區分行政搜救與私法救助,並以「有效果、有報酬」為原則。
比較維度 搜索與救助 (SAR) VS 海難救助 (Salvage)
法律性質 公法義務 / 行政行為 私法關係 / 準契約
救助對象 人命(Search & Rescue) 船舶、貨物及財產
報酬原則 無報酬請求權 無效果則無報酬 (第103條)
強制性 基於人道與國際公約強制 通常具自願性或契約性
💬SAR重在公益人命救助,海難救助重在私益財產保全,後者需有效果始得請求報酬。
🧠 記憶技巧:公法搜救命第一,私法救助看財產;有功領賞無功返,環保例外補負擔。
⚠️ 常見陷阱:容易遺漏海商法第103條的「有效果」要件。學生常因同情B船與村民辛勞而誤判應給予報酬,卻忽略救助標的已解體且無實益。
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 特別補償條款 (SCOPIC) 人命救助之酬金分配 (海商法第10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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