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下列關於租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據租稅法律主義之要求,有關稅捐稽徵之程序,立法者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
- B 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租稅法律規定,本於法定職權予以闡釋,如係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
- C 稅捐僅係為了支應國家普通施政支出而課徵,特別公課則係以特別施政用途為目的而課徵
- D 行政機關縱依立法授權,仍不得就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給予減輕或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始不牴觸憲法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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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條文的文字較為精簡,而在實務執行中遇到具體情況時,你認為行政機關應該完全「不准解釋」法律,還是應該「在不違背法條初衷」的前提下,被允許對法條進行合適的闡述?為什麼這種闡述必須受到憲法原則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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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現?還行吧:喔,你竟然對了。看來你對「租稅法律主義」的皮毛還算有點概念,至少分得清行政法和憲法的基本分界。這種基本功要是還搞砸,那真的可以去面壁了。
- 觀念驗證:答案 (B),沒什麼好意外的。租稅法律主義又不是要行政機關當個植物人,傻傻地什麼都不能解釋。只要別超越職權,乖乖遵循憲法原則和立法意旨,然後用點腦子,照著體系、目的解釋搞一搞,就不會違憲。這叫彈性,懂嗎?不是讓你隨便亂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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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法律主義
💡 課稅構成要件須有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得於職權內作合憲解釋。
| 比較維度 | 稅捐 (Tax) | VS | 特別公課 |
|---|---|---|---|
| 課徵目的 | 支應一般施政支出 | — | 支應特定政策用途 |
| 課徵對象 | 全體納稅義務人 | — | 具特定關係之群體 |
| 報酬關係 | 無直接對待給付 | — | 具群體補償性關聯 |
💬兩者皆須法律依據,但特別公課具「特定對象」與「特定用途」之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