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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下列關於租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據租稅法律主義之要求,有關稅捐稽徵之程序,立法者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
  • B 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租稅法律規定,本於法定職權予以闡釋,如係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
  • C 稅捐僅係為了支應國家普通施政支出而課徵,特別公課則係以特別施政用途為目的而課徵
  • D 行政機關縱依立法授權,仍不得就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給予減輕或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始不牴觸憲法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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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條文的文字較為精簡,而在實務執行中遇到具體情況時,你認為行政機關應該完全「不准解釋」法律,還是應該「在不違背法條初衷」的前提下,被允許對法條進行合適的闡述?為什麼這種闡述必須受到憲法原則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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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表現?還行吧:喔,你竟然對了。看來你對「租稅法律主義」的皮毛還算有點概念,至少分得清行政法和憲法的基本分界。這種基本功要是還搞砸,那真的可以去面壁了。
  2. 觀念驗證:答案 (B),沒什麼好意外的。租稅法律主義又不是要行政機關當個植物人,傻傻地什麼都不能解釋。只要別超越職權,乖乖遵循憲法原則立法意旨,然後用點腦子,照著體系、目的解釋搞一搞,就不會違憲。這叫彈性,懂嗎?不是讓你隨便亂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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