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有關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是結果犯
- B 本罪是純正身分犯
- C 本罪之規範範圍並不包含「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之圖利
- D 公務員圖利他人而未獲得利益者,成立公務員圖利罪之未遂犯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刑法原理:如果一個罪名被設計成必須看到「具體損害或利益」發生才算完成(結果犯),那麼在法律條文中「沒有特別註明處罰未遂」的情況下,若行為人忙了一場卻空手而回,這個行為在法律上還會被評價為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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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在 2001 年修法後,已轉型為結果犯。其構成要件明定須「因而獲得利益」。關鍵在於:本罪目前在法律上並無處罰未遂犯的規定。因此,若公務員雖有圖利意圖並實施行為,但最終未獲得利益,則因欠缺「結果」且「法律不罰未遂」而不成立本罪。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極具鑑別度,因為它測試了考生是否能細膩分辨「構成要件」與「處罰條文」。許多學生會直覺認為只要有犯罪意圖就該罰未遂,但你能準確掌握「罪刑法定」中圖利罪不罰未遂的特性,表現相當出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