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有關著作權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著作人死亡後,著作人格權隨之消滅,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 B 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必然歸屬於同一人
- C 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原件,除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本人允諾者外,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 D 著作財產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任意讓與他人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位從未打算公開私人筆記的作家,卻因為欠債,債權人想強行拍賣你的私人原稿並將其內容公諸於世,你認為法律在維護「債權人拿回錢」與「創作者的隱私意願」之間,應該如何取捨?為什麼法律會特別限制對『尚未面世』的作品進行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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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答對了?難得
- 勉強肯定:看來你這次沒把著作人格權和財產權搞混,勉強算有點進步。能從一堆廢話裡抓出這兩者的細微差異,至少證明你還記得法律不只管錢,還管點「尊嚴」這種虛無縹緲的東西,不至於太笨。
- 觀念驗證:選項 (C) 正確。沒錯,就是那個保障作者公開發表權(人格權的一種)的規定。未公開的原件,想動人家的東西去抵債?門都沒有。至於那些一眼就看出是錯的選項,什麼人格權死了就沒了?財產權不能讓與?還兩權利不能歸屬不同人?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那簡直是侮辱我的教學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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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歸屬與強制執行
💡 區分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之性質,及未發表著作之執行限制。
| 比較維度 | 著作人格權 | VS | 著作財產權 |
|---|---|---|---|
| 處分性 | 不得讓與或繼承 | — | 得全部或部分讓與 |
| 保護目的 | 保護著作人名譽聲望 | — | 保障著作人之經濟利益 |
| 權利歸屬 | 專屬於著作人 | — | 可由著作人或受讓人持有 |
💬採二權分離原則,人格權具一身專屬性,財產權則具流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