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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有關著作權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著作人死亡後,著作人格權隨之消滅,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 B 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必然歸屬於同一人
  • C 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原件,除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本人允諾者外,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 D 著作財產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任意讓與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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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從未打算公開私人筆記的作家,卻因為欠債,債權人想強行拍賣你的私人原稿並將其內容公諸於世,你認為法律在維護「債權人拿回錢」與「創作者的隱私意願」之間,應該如何取捨?為什麼法律會特別限制對『尚未面世』的作品進行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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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答對了?難得

  1. 勉強肯定:看來你這次沒把著作人格權財產權搞混,勉強算有點進步。能從一堆廢話裡抓出這兩者的細微差異,至少證明你還記得法律不只管錢,還管點「尊嚴」這種虛無縹緲的東西,不至於太笨。
  2. 觀念驗證:選項 (C) 正確。沒錯,就是那個保障作者公開發表權(人格權的一種)的規定。未公開的原件,想動人家的東西去抵債?門都沒有。至於那些一眼就看出是錯的選項,什麼人格權死了就沒了?財產權不能讓與?還兩權利不能歸屬不同人?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那簡直是侮辱我的教學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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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歸屬與執行限制
💡 釐清人格權與財產權之屬性及對未發表著作之執行限制。
比較維度 著作人格權 VS 著作財產權
得否讓與 不可讓與或繼承 得讓與、繼承或授權
保護期間 永久(視同生存) 原則著作人終身+50年
權利歸屬 必然歸屬於著作人 可依約定歸屬他人
強制執行 性質上完全不得執行 未發表前原則禁止執行
💬人格權旨在維護作者人格名譽,財產權則在保障其經濟利益。
🧠 記憶技巧:人格專屬不讓與,財產流通可分離;未發原件禁執行,尊重作者發表權。
⚠️ 常見陷阱:易混淆人格權與財產權的『一身專屬性』。人格權雖不可讓與,但死亡後仍受法律保護(著作權法第18條),而非隨之消滅。
著作人格權之內涵 著作財產權之讓與 職務著作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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