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0 題
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之外國人,有下列何種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予收容替代處分:
- A 懷胎滿 3 個月者
- B 有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願意具保者
- C 已作成暫予收容處分,因收容原因消滅,經內政部移民署依職權釋放者
- D 可提供隨時聯絡之方式給內政部移民署專勤隊,且一經聯絡可立即回復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國家為了行政目的(如等待驅逐出國)而暫時限制一個人的自由時,如果當初『必須關起來』的理由已經不在了,但這個人又還沒正式離開國境,為了確保行政目標的達成與對人權的最小侵害,執法機關應該採取什麼樣的中間措施?這種措施通常會在什麼樣的轉折點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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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C) 選項,代表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人身自由保障與行政程序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考驗的是對**收容替代處分(Alternatives to Detention)**啟動時機的精準理解,你能不被其他看似合理的干擾項迷惑,表現得非常出色。
收容處分的終止與配套邏輯
在法律實務上,收容替代處分的核心精神在於落實比例原則。當一名外國人原先因為有潛逃風險等原因被「暫予收容」,但隨後這些收容原因消滅(例如身分已核實或已取得返國機票),移民署在依職權釋放該受處分人時,為了確保後續仍能順利執行「強制驅逐出國」,會採取如定期報到、限制住居或提供聯繫方式等替代手段。選項 (C) 正是描述這種從「剝奪自由」轉向「低強度監管」的程序銜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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