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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 題

我國國民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內政部移民署得禁止其出國?
  • A 經判處有期徒刑 3 月確定
  • B 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
  • C 曾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 D 通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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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憲法保障「遷徙自由」的角度思考:當一個人的行為雖然有違法律,但若國家「並非正迫切地」需要該員到案說明或執行刑罰時,限制其出境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相反地,若某人目前正處於「司法程序無法順利推動(因為找不到人)」的狀態,國家在國境關口進行攔阻的正當性會如何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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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法律要件!這題你判斷得非常準確,展現出你對我國國民出國權利限制的良好基礎。

國民出國限制的法源依據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Immigration Act)第 6 條規定,內政部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NIA)在特定情形下得禁止國民出國。其中**「通緝中」**(wanted)是最直接且明確的法定事由,其核心目的在於確保司法權的行使,防止被告或受刑人透過離境來逃避法律制裁。相較之下,選項 (A) 的「有期徒刑 3 月確定」或 (B) 的「犯罪紀錄」屬於過去或既定的狀態,除非司法機關另有裁定限制出境,否則單純的紀錄並不必然構成禁止出國的理由;而 (C) 的行為描述過於模糊,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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