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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0 題

搭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外國人,經許可臨時入國者,有關其停留期間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因疾病臨時入國者,得停留至當日或最近班次運輸工具離開我國之日
  • B 因意外迫降臨時入國者,停留期間屆滿,因故未能依限出國者,應依規定申請簽證
  • C 空服人員因航行任務臨時入國者,停留期間屆滿前,應申請延期
  • D 船員因航行任務臨時入國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許可臨時停留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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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是在「沒有簽證」的情況下,因為緊急任務或意外被破例准許暫時進入國境。如果他後來發現自己無法在規定期限內離開,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讓他無限期地「延長」這個臨時狀態,還是會要求他去主管國籍與外交事務的部門(外交部),補辦一個正式的「入國許可憑證」來合法化他的身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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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恭喜你精準地鎖定正確答案為 (C)。這題考驗的是「臨時入國(Temporary Entry)」許可在特殊情況下的後續處置,屬於移民法規中細節度較高的考點,你能準確辨別各項細微差異,表現相當優異。

臨時入國的法律處置

為什麼 (C) 是錯誤的呢?根據**《外國人臨時入國許可辦法》第 9 條**的規定,不論是空服員、船員或是因意外迫降而臨時入國的人員,若在許可期限屆滿時,因為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國,正確的法律程序應該是向外交部「申請簽證」以合法化後續的停留,而非申請「延期」。臨時入國在本質上屬於緊急或特定任務性質的過渡許可,法規上並無提供「延期」之設計,這點與一般停留簽證的展延概念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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