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5 題
內政部移民署專勤隊人員於某建築工地查獲泥作承攬商非法僱用外籍失聯移工從事泥作工作,則負有該工地管理權責之該工地營造商是否亦違反就業服務法?
- A 尚無違法
- B 違反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
- C 違反第 44 條規定,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 D 違反第 57 條第 3 款規定,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受管制的封閉場域(如工地或私人工廠)中,除了直接發給工資的人以外,那個『有權力決定誰可以進入並待在裡面工作』的人,對於該空間內的人員合法性,是否也應負起某種程度的監督義務?如果法律只罰發薪水的人,會不會導致空間管理者故意視而不見,進而形成法律漏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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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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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別了法律責任的歸屬!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就業服務法》中「聘僱」與「容留」的細微差別掌握得非常紮實。在實務中,很多人會誤以為只有發薪水的承攬商才有責任,但法律為了嚴密防堵非法打工,在第 44 條設定了非法容留的規範。
管理權責與非法容留之認定
這題的核心在於「管理權責」的判定。雖然泥作承攬商與移工之間存在直接的聘僱關係,違反的是第 57 條第 1 款;但對於工地營造商(大包)而言,其對整個施工現場負有管理與監督之責。當營造商默許或疏於管理,讓不具工作許可的外籍人士在其管轄的空間內從事勞動,即便雙方沒有合約或支薪事實,也會被認定為「提供場所供其工作」,從而構成第 44 條的非法容留(Illegal Accommodation for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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