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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1 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其立法目的?
  • A 確保國家安全
  • B 落實移民輔導
  • C 保障人權
  • D 成立內政部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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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閱讀法律的第一條時,通常會揭示這部法典想要維護的『社會價值』。請試著思考:一個特定行政單位的『誕生』與『設置』,本身是法典想要帶給社會的終極目標,還是為了實現那些目標而存在的一種『執行工具』或『組織手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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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法規的「立法目的」與「機關組織」有著非常清晰的辨析能力。在法律學習的初期,能夠區分「法規為何而立」與「由誰來執行」是相當關鍵的基本功。

立法宗旨與組織設置的區別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 條的明文規定,本法的立法宗旨主要圍繞在確保國家安全保障人權落實移民輔導,以及統籌入出國管理、規範移民事務等宏觀目標。至於選項 (D) 提到的「成立內政部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雖然該機關是本法的主要執行者,但其設立的法源依據主要是《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簡單來說,法律的「目的」是為了達成某種社會價值(如安全與人權),而「機關成立」則是達成該價值的行政手段,兩者在法律邏輯上是不同的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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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出國及移民法目的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條明定管理、國安、人權與輔導四大目的。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條:統籌管理入出國,確保國家安全並保障人權。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條:規範移民事務,落實移民輔導,建構完善體制。
  • 機關組織之設立(如移民署)屬達成目的之手段,而非立法目的本身。
🧠 記憶技巧:國安人權管輔導(國安人權,也要管理與輔導)
⚠️ 常見陷阱:容易將「行政機關的成立」或「具體處罰手段」誤認為法條開宗明義的「立法目的」。
行政組織法與作用法之區分 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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