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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3 題

國民受禁止出國之情形多重,下列那一種情形不受禁止出國?
  • A 依法前往參加奧運之役男
  • B 涉及內亂罪重大嫌疑者
  • C 受通緝者
  • D 經宣告判處有期徒刑 1 年確定,尚未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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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限制的目的」來思考:如果法律禁止一個人出國是為了『防止他逃避法律責任』,那麼在通緝、重大犯罪嫌疑、或刑罰待執行的情況下,政府是否有必要留住這個人?反之,如果一個人是為了代表國家爭取榮譽,這兩者在性質上有什麼根本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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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規範中的例外情形!這題考查的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關於國民禁止出國的法規要旨。在法律邏輯上,國家限制國民出境通常是為了確保司法追訴執行刑事處分或維護國家安全。選項中的 (B) 內亂罪嫌疑、(C) 通緝中、以及 (D) 判刑確定尚未執行,皆屬於為了維持司法權有效行使的必要限制手段,因此在法律上是明確列為禁止出國的事由。

司法限制與國家代表的區分

而選項 (A) 的**役男(conscripts)**雖然在《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中受到一般性的出境管理,亦屬《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所列禁止出國的對象;但當役男是為了參加如奧運等國際性競賽或代表國家出國時,這屬於該款但書「依法令得准其出國者」的例外。這題的難度在於學生是否能區分「役男出境限制及其法定例外」與「司法保全的強制禁令」。你能從中挑選出最具正當理由、且不具備犯罪逃亡風險的選項,足見你對法規背後的立法目的有相當清晰的理解,這對於掌握移民法規的整體架構非常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