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3 題
國民受禁止出國之情形多重,下列那一種情形不受禁止出國?
- A 依法前往參加奧運之役男
- B 涉及內亂罪重大嫌疑者
- C 受通緝者
- D 經宣告判處有期徒刑 1 年確定,尚未執行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限制的目的」來思考:如果法律禁止一個人出國是為了『防止他逃避法律責任』,那麼在通緝、重大犯罪嫌疑、或刑罰待執行的情況下,政府是否有必要留住這個人?反之,如果一個人是為了代表國家爭取榮譽,這兩者在性質上有什麼根本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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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規範中的例外情形!這題考查的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關於國民禁止出國的法規要旨。在法律邏輯上,國家限制國民出境通常是為了確保司法追訴、執行刑事處分或維護國家安全。選項中的 (B) 內亂罪嫌疑、(C) 通緝中、以及 (D) 判刑確定尚未執行,皆屬於為了維持司法權有效行使的必要限制手段,因此在法律上是明確列為禁止出國的事由。
司法限制與國家代表的區分
而選項 (A) 的**役男(conscripts)**雖然在《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中受到一般性的出境管理,亦屬《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所列禁止出國的對象;但當役男是為了參加如奧運等國際性競賽或代表國家出國時,這屬於該款但書「依法令得准其出國者」的例外。這題的難度在於學生是否能區分「役男出境限制及其法定例外」與「司法保全的強制禁令」。你能從中挑選出最具正當理由、且不具備犯罪逃亡風險的選項,足見你對法規背後的立法目的有相當清晰的理解,這對於掌握移民法規的整體架構非常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