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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4 題

關於許可外國人臨時入國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 A 轉乘航空器
  • B 飛機油料不足
  • C 機長自己臨時起意
  • D 緊急入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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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邊境管理的角度思考:一個國家在什麼樣的極端情況或技術需求下,會願意通融讓一個沒有正式簽證的人暫時踏上領土?這種情況通常具有「無法預見」或「不得不為」的特徵,請對比一下選項中哪一個行為完全不具備這種迫切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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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臨時入國」的規範,已經建立起非常正確的邏輯框架。

臨時入國的客觀必要性

在法律規範中,臨時入國(Temporary Entry) 是針對「非預期性」或「中轉需求」所提供的權宜措施。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9 條,許可外國人臨時入國的情形必須具備客觀正當性,例如:為了轉乘航空器或船舶、因氣候惡劣或油料不足等**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因素,或是發生急難救助與醫療需求。法律的執行必須具備穩定性,因此像「機長個人主觀意願」這種隨意且不具法律必要性的理由,自然不會被納入許可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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