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3 題
某丙身分為外國人且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居留許可。試問下列何者非廢止其居留許可之原因?
- A 擅離安置處所
- B 違反有關法令規定事由,經有關主管機關認定其情節重大
- C 行蹤不明
- D 由主管機關自行判斷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政府要撤銷你的合法證件,你認為法律應該規定「必須符合哪些具體條件」才能撤銷,還是只要由「官員當下的心情或個人想法」來決定即可?哪一種做法比較符合我們法治國家的期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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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測驗你對法律保留原則(Legal Reserve Principle)的掌握。對於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的外國人,法律提供了一定的保護與安置程序,若要廢止其居留許可,必須基於明確的事實與法規授權,不能讓行政機關擁有不受拘束的裁量權。
法律明確性與權利保障
在《人口販運防制法》與相關居留管理辦法中,(A) 擅離安置處所、(B) 違反法令情節重大、(C) 行蹤不明,皆屬於具體且客觀的可歸責事由。行政機關必須依據這些明確的事實,才能做出廢止處分。而選項 (D) 所述的「自行判斷」違反了法律明確性,因為行政處分必須受法規限制,不能憑主觀意願隨意廢止他人的法定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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