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5 題
某甲為人蛇集團首謀,負責引進未經許可之外籍人士偷渡來臺打工,並藉此維生,其經內政部移民署查獲後,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應如何處罰?
- A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 B 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 C 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 D 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犯罪組織中,法律想要區分「被雇用來開車的基層員工」與「策劃整起犯罪並從中獲取暴利的組織首腦」,你認為在罰則的嚴厲程度上應該如何設計?當一個人不僅僅是偶爾觸法,而是將其當作「維生職業」時,對於社會秩序的破壞力會有什麼樣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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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題目中的關鍵資訊。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處罰級距的細微差異有著非常清晰的掌握,這在法律學科中是非常重要的核心能力。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2-1 條的加重規範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違法行為的角色等級。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2-1 條**,使外國人非法入國的刑責分為三個層次:一般行為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具備意圖營利(如題目所述「藉此維生」)則加重為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而若是身為首謀,法律則祭出最嚴厲的處分,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下罰金。因此,選項 (D) 正是對應「首謀」身分的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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