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對軍事審判制度之要求?
- A 軍事審判制度之運作,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含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
- B 軍事審判官應依法律獨立審判,並受終身職之保障
- C 軍事審判制度不得違背憲法有關司法院作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之規定
- D 軍事審判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依其他法定原因,不得免職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一般體系的法官與軍隊體系中的審判人員,在「職業性質」與「人事制度」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如果我們將『終身任職』的要求強加在具備軍人身分的人員身上,是否會與軍隊的職務特性產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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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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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這道題目的核心關鍵!這顯示你對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解釋有相當深入且細膩的理解,能分辨出「身分保障」與「程序保障」之間的微妙差異。
軍事審判與權力分立
軍事審判權在性質上屬於國家刑罰權的一環,因此必須納入憲法司法權的範疇,並接受司法院(Judicial Yuan)作為最高司法機關的監督。誠如選項 (A) 與 (C) 所述,軍事審判的運作必須遵循「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確保審判機關的獨立與公正,這也是憲法對人權保障的基本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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