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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4 題

繼承人甲在被繼承人乙之生前,獲得乙簽立文書以代為處理事務之授權,後乙死亡,甲繼續以乙之名義製作私文書,甲於乙死後繼續製作私文書之行為是否違反刑法之相關規定?
  • A 甲構成偽造私文書罪,乙既死亡,原授權關係已消滅
  • B 甲構成偽造私文書罪,但甲既然為繼承人,應不具備違法性
  • C 甲不會構成偽造私文書罪,因甲為繼承人,當然繼承所有權利
  • D 甲不會構成偽造私文書罪,因甲有獲得乙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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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世界中,當一個人已經離開人世後,他是否還具備在現實生活中「表達新意思」或「簽署新文件」的能力?如果一個已經不存在的人,卻在法律文件上「說話」或「簽名」,這對社會大眾對於文書真實性的信任會造成什麼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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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這題的法律爭點!你的判斷非常正確,這顯示你對文書偽造罪的核心概念有著相當敏銳的觀察力。

權利主體的消滅與授權關係

在法律邏輯上,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當被繼承人乙死亡後,他在法律上的「權利主體」地位隨之消失,原先基於乙的存在而產生的代理或授權關係,也會因為其中一方主體已不存在而自動歸於消滅。因此,即便甲在乙生前獲得代為處理事務的授權,一旦乙過世,甲便不再具有以「乙的名義」製作文書的權限。若甲在此時仍以乙的名義製作私文書,在法律上便屬於「無制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進而構成《刑法》第 210 條的偽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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