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6 題
甲的孩子乙,目前就讀小學。一日乙放學後未直接回家,和同學在遊樂場玩樂;甲的鄰人丙認出乙,忽然心生歹念,以匿名電話致電甲,謊稱自己綁架乙,若不將新臺幣五百萬元匯入指定帳戶,將向黑市販售乙的器官。甲見乙未如同平常時間返家,又無從聯絡,心急如焚,只好依丙要求匯款。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成立恐嚇取財罪
- B 丙成立詐欺取財罪
- C 丙成立擄人勒贖罪
- D 丙成立強盜罪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情境中,行為人說的話內容雖然是假的(例如並沒有真的抓人),但聽者卻是因為「極度擔心親人的生命安危」這種強烈的心理恐懼才被迫交出財物,這與單純因為「相信對方能帶來利益或解決問題」而受騙交錢,兩者在法律保護「心理自由」的層次上有什麼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辨析**恐嚇取財罪(Extortion)**與詐欺罪的細微差異,你能不受情節干擾做出正確選擇,表現得非常優異。
恐嚇與詐欺的本質區別
在實務見解中,當行為人利用虛構的事實(如本題中的假綁票)對被害人施加壓力,雖然手段包含「欺騙」,但若該手段足以使人產生對生命、身體安全之畏懼,且被害人確實是因為惡害通知引發的「恐懼感」而交付財物,應優先成立恐嚇取財罪。這與詐欺罪中單純因「陷入錯誤」而交付財物的心理狀態不同。此外,由於丙實際上並未將乙擄走,不符合擄人勒贖罪(Kidnapping for Ransom)「將被害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的客觀要件,因此不成立該罪。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