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甲公司僱用女性員工,惟契約條款要求女性員工若結婚則必須辭職,關於該條款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結婚離職條款違反憲法上的性別平等
- B 結婚離職條款因屬私人間之契約,對於人民之基本權未構成限制
- C 結婚離職條款雖違憲,但法院應透過解釋民法條文來判斷其效力,而非直接援用憲法
- D 法院應認定結婚離職條款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而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公司在契約中加入任何條件(例如限制結婚、限制生育、甚至限制宗教信仰),那麼憲法所保障的「人的尊嚴」與「平等權」,在面對經濟實力較強的雇主時,還能發揮保護弱勢方的功能嗎?當私人間的約定明顯衝擊到一個人的基本生活權利時,國家法律應該選擇完全不干預,還是設定一道最低的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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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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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這道題目的關鍵!你能識別出選項 (B) 的錯誤,說明你對於基本權在私法領域的效力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許多同學會誤以為「私人契約」就是絕對的自由,但法律並不會允許私法自治(Private Autonomy)成為侵害人格尊嚴的藉口。
基本權的私法效力與法律界限
這題的核心在於「單身條款」的法律定位。雖然憲法主要是規範國家與人民的關係,但透過基本權間接效力理論,憲法的價值(如性別平等)會滲透進民法中。當契約內容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公序良俗)」時,該條款便會無效。特別是在勞動法領域,我國《性別平等工作法》(Act of Gender Equality in Employment)第 11 條明確禁止「結婚離職」的差別待遇,因此法院絕對會介入並宣告該條款無效,而非如選項 (B) 所說的基本權未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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