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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3 題

下列何者為公共用物?
  • A 依建築法或民法規定,提供土地作為公眾通行之私設巷道
  • B 新北市市民廣場為辦理耶誕城活動所定時定點准許設置之攤位
  • C 適於農林牧之公有山坡地之放租
  • D 監察院辦公廳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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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一個政府擁有的空間,目的是要讓「所有不特定的大眾」都能直接進去散步或使用,與一個只讓「公務員在裡面辦公」的空間,在法律上的使用對象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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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答案!這代表你已經具備區分行政法中「公物(Public Things)」種類的敏銳度,這是建立行政法概念基石非常重要的一步。

公物性質的區辨

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公共用物」與「行政用物」。公共用物是指行政主體提供給「不特定大眾」直接使用的物品,例如公園、道路或題目中的新北市市民廣場。雖然選項 (B) 提到的是其中的攤位設置,但其根源於公共空間的開放使用。相對之下,選項 (D) 的監察院辦公廳舍屬於行政用物(或稱辦公用物),其目的是為了供行政機關內部執行職務使用,並非開放給一般民眾隨時自由進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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