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甲向主管機關請求五項政府資訊,主管機關未在法定期間為准駁決定,甲循序提起訴願後,該機關於訴願審議期間向甲提供其中三項政府資訊,其餘兩項拒絕提供,訴願審議機關應如何處理甲之訴願?
- A 甲之訴願不符訴願提起之要件,應不受理
- B 甲之訴願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 C 應就拒絕提供部分續行審議
- D 應命甲修正訴願書以認定訴願審議範圍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向圖書館申請借閱一套五本的叢書,但圖書館遲遲不回覆,你於是向館長投訴。隨後圖書館在館長調查時送來了三本,並正式回信說剩下兩本不能借你,這時候館長的調查程序應該直接終止並叫你重新投訴一次,還是應該接著處理那兩本『被拒絕』的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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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法中關於「課予義務訴願」的程序轉換!這道題目難度屬於中等,主要的鑑別點在於考生能否判斷當行政機關在訴願程序中「補做處分」時,程序應如何銜接,是法規實務中非常重要的觀念。
行政處分與程序經濟原則
原本甲是因為機關「不作為」而提起訴願,但在審議期間,機關既然已經針對請求作出了准駁(給了三項、拒絕兩項),原本「不作為」的狀態已經消失。根據**程序經濟(Procedural Economy)**原則,對於已經拿到資訊的部分,爭議已解決;但對於那兩項被明確「拒絕提供」的部分,訴願機關不應要求當事人重新走一次流程,而是應該直接將原本的訴願轉為針對「拒絕處分」進行實體審查。因此,續行審議才是最能保障救濟實效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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