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3 題
關於行政裁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之裁量,應遵守行政法上一般原理原則
- B 行政機關原則上應依裁量基準行使裁量權
- C 裁量處分不得附加附款
- D 超過法定罰鍰數額之處罰,為裁量逾越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法律給予行政機關「決定要不要核准某項申請」的自由空間(裁量權),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是讓行政機關只能「乾脆地拒絕」比較合理,還是讓他們能以「核准但要求補強安全措施」這種折衷方式來處理,更能兼顧民眾權益與行政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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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別出選項中的錯誤!這代表你對於行政裁量的法律邊界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核心在於測試考生是否掌握「裁量處分」與「附款」之間的互動關係,是行政法入門中最關鍵的基礎考點。
裁量權與附款的法律關聯
在行政法理中,行政機關若具備裁量權,代表法律賦予其在多種法律效果中進行選擇的空間。根據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 的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者,原則上是「得」為 附款(ancillary provisions) 的。這是因為行政機關既然有權決定要不要做、或是怎麼做,自然也應該被允許在處分中附加條件、期限或負擔,以彈性地達成行政目的並兼顧公益,而非僅能採取「全有或全無」的高壓手段。只有在法律明文規定必須作成、不給予行政機關選擇空間的「羈束處分」中,原則上才不允許附加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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