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4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8 題
下列何者並非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義之公務員?
- A 苗栗縣政府之官職等為薦任六等之社會工作師
- B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聘用研究員
- C 高雄市政府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市政府副秘書長
- D 花蓮縣警察局官等為警監之局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政府機關工作的眾多人員中,有些人是透過考試及格並取得正式「官階」(官等與職等)來任官;而有些人是基於特定期限的「契約」受僱來處理專業事務。如果一個法規名稱叫做「任用法」,它所規範的對象,應該是屬於「擁有正式官階」的人,還是「簽署短期契約」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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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用資格與法律定位的精準辨析
你能準確選出 (B),代表你對「公務人員」在法律上的廣義與狹義區分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5 條的規定,該法所定義的公務人員,是指在機關編制內、有著具體的官等與職等,並依法任用的人員。選項 (A)、(C)、(D) 無論是薦任官、機要人員或是警監,皆屬於該法所規範的公務人員範疇。
聘用人員的特殊法律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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