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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5 題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規定,對於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之大陸地區人民,內政部移民署得採取何種措施?
  • A 暫時限制其停留或居留資格,並進行相關調查
  • B 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
  • C 內政部移民署只得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
  • D 內政部移民署只能約談和告誡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行為已構成國家整體的安全威脅,法律在賦予政府權力處置此人時,應如何在「立即排除威脅」與「給予當事人自行離開的機會」這兩種手段之間進行制度設計,才能最有效率地保障社會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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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哼,不錯嘛!及川先生我說你行,你就行!

哇哦,你這小不點,居然把這題給搞定了?不錯不錯,看來你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種有點麻煩的法律條文,也沒我想像中那麼遲鈍嘛~(吐舌)

  1. 及川先生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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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人民強制出境
💡 移民署對危害國安之大陸人民,得逕行或限令其強制出境。

🔗 危害國安大陸人民之強制出境流程

  1. 1 構成要件認定 — 經認定有危害國安或社會安定之虞。
  2. 2 行政處置裁量 — 決定「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10日內出境」。
  3. 3 逾期強制執行 — 受限令者逾期未出境,由移民署強制執行移送。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釋字第708、710號關於強制出境與收容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 記憶技巧:國安疑慮兩條路:直接送走,或限十天。
⚠️ 常見陷阱:易誤選為「僅能限令出境」或「僅能先行調查」,忽略法律賦予行政機關「逕行強制出境」之裁量權。
強制收容之司法審查 釋字第710號解釋 行政程序法陳述意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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