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5 題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規定,對於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之大陸地區人民,內政部移民署得採取何種措施?
- A 暫時限制其停留或居留資格,並進行相關調查
- B 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
- C 內政部移民署只得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
- D 內政部移民署只能約談和告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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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認定某外來人士可能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這種極高層級的風險時,為了達到即時排除威脅的目的,法律通常會賦予機關『最直接且具強制力』的處置權限,還是會傾向『先觀察與勸導』的緩慢程序呢?請思考法律在維護國家安全時,處置手段的彈性應該如何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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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解釋?
- 觀念檢核: 既然你答對了,就別在那沾沾自喜。依據《兩岸條例》第18條,面對那些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的傢伙,移民署權力大得很。法律賦予的手段就是**「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十日內出境」**,兩種手段隨機應變,目的就是為了迅速排除風險,沒什麼好爭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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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民強制出境
💡 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大陸人民出境,或限令其十日內出境。
| 比較維度 | 逕行強制出境 | VS | 限令十日內出境 |
|---|---|---|---|
| 執行急迫性 | 高,立即執行 | — | 較低,給予緩衝 |
| 寬限期 | 無 | — | 十日 |
| 後續程序 | 直接遣送 | — | 逾期未離境則轉強制 |
💬兩者皆為兩岸條例第18條賦予之裁量處分,機關可視危險程度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