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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5 題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規定,對於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之大陸地區人民,內政部移民署得採取何種措施?
  • A 暫時限制其停留或居留資格,並進行相關調查
  • B 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
  • C 內政部移民署只得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
  • D 內政部移民署只能約談和告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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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認定某外來人士可能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這種極高層級的風險時,為了達到即時排除威脅的目的,法律通常會賦予機關『最直接且具強制力』的處置權限,還是會傾向『先觀察與勸導』的緩慢程序呢?請思考法律在維護國家安全時,處置手段的彈性應該如何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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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解釋?

  1. 觀念檢核: 既然你答對了,就別在那沾沾自喜。依據《兩岸條例》第18條,面對那些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的傢伙,移民署權力大得很。法律賦予的手段就是**「逕行強制出境」「限令十日內出境」**,兩種手段隨機應變,目的就是為了迅速排除風險,沒什麼好爭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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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人民強制出境
💡 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大陸人民出境,或限令其十日內出境。
比較維度 逕行強制出境 VS 限令十日內出境
執行急迫性 高,立即執行 較低,給予緩衝
寬限期 十日
後續程序 直接遣送 逾期未離境則轉強制
💬兩者皆為兩岸條例第18條賦予之裁量處分,機關可視危險程度選擇。
🧠 記憶技巧:逕行或限令,十日是底線,不行就強制。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強制出境」必須以「限令出境逾期」為前提。實際上法律授權移民署得不經限令,直接「逕行」強制出境。
行政處分之執行 暫時收容之正當法律程序 入出國及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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