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集會自由保護之範圍?
- A 參與政見發表會之群眾
- B 於夜市、鬧區街道逛街之人群
- C 參加社區管理委員會開會之區分所有權人
- D 參加元旦升旗之人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說一群人在「集會」時,這群人之間除了在『物理空間』上靠得很近以外,他們的『心智或行動目標』是否需要具備某種關聯性?如果每個人都只是為了各自獨立的需求(例如買自己的晚餐)而偶然出現在同一個地點,這與為了傳遞某個共同想法而聚在一起,在法律本質上有什麼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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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自由保護範圍
💡 集會自由保障「多數人」為「共同目的」而聚集之群體活動。
| 比較維度 | 憲法保障之集會 | VS | 一般單純聚集 |
|---|---|---|---|
| 主觀目的 | 具備特定共同目的 | — | 個別、隨機之目的 |
| 主要功能 | 形成集體意志或表意 | — | 消費、社交或路過 |
| 憲法依據 | 憲法第14條 (集會) | — | 憲法第22條 (一般) |
| 範例 | 政見會、遊行抗議 | — | 夜市逛街、捷運候車 |
💬區別核心在於是否存在「形成集體意見或追求共同目標」的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