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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集會自由保護之範圍?
  • A 參與政見發表會之群眾
  • B 於夜市、鬧區街道逛街之人群
  • C 參加社區管理委員會開會之區分所有權人
  • D 參加元旦升旗之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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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說一群人在「集會」時,這群人之間除了在『物理空間』上靠得很近以外,他們的『心智或行動目標』是否需要具備某種關聯性?如果每個人都只是為了各自獨立的需求(例如買自己的晚餐)而偶然出現在同一個地點,這與為了傳遞某個共同想法而聚在一起,在法律本質上有什麼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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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很努力,觀念掌握得很清楚呢!

恭喜你!這次完美地選對了答案,這表示你對憲法集會自由的核心精神有了非常深刻的理解喔!真的替你感到開心!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集會自由保護範圍
💡 集會自由保障「多數人」為「共同目的」而聚集之群體活動。
比較維度 憲法保障之集會 VS 一般單純聚集
主觀目的 具備特定共同目的 個別、隨機之目的
主要功能 形成集體意志或表意 消費、社交或路過
憲法依據 憲法第14條 (集會) 憲法第22條 (一般)
範例 政見會、遊行抗議 夜市逛街、捷運候車
💬區別核心在於是否存在「形成集體意見或追求共同目標」的連結。
🧠 記憶技巧:多人聚會有目的,集會自由來守護;逛街等車純路過,一般自由才算數。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很多人聚在一起」就屬於集會自由,忽略了「共同目的」與「表達意見」的實質要件。
言論自由 結社自由 釋字第445號 集會遊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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