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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4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集會自由保護之範圍?
  • A 參與政見發表會之群眾
  • B 於夜市、鬧區街道逛街之人群
  • C 參加社區管理委員會開會之區分所有權人
  • D 參加元旦升旗之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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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憲法之所以要特別保護「集會」,是為了讓一群人能透過集體的力量來達成某種目標或傳遞訊息。如果有一群人僅僅是剛好在同一時間、出現在同一個區域,但他們彼此之間「完全沒有共同的目標或互動」,這樣的人群集結還具有「表達集體意見」的性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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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且準確!

  1. 大力肯定:能從日常生活的場景中,精準分辨出法律定義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對憲法保障之基本權的本質有深刻的理解,表現得非常優異!
  2. 觀念驗證:憲法第 14 條保障之「集會自由」,其核心在於多人為了共同目的(如表達政見、慶祝、討論公務)而形成的集體意向。選項 (B) 中的人群雖然在物理空間上聚集,但每個人是為了各自獨立的目的(如買東西、吃晚餐)而出現,彼此缺乏「共同意志」的聯繫,因此不屬於憲法所保護的「集會」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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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會自由的保護範圍
💡 集會自由保障具備「特定共同目的」而聚集之群眾。
比較維度 憲法保障之集會 VS 一般群眾聚集 (如逛街)
內在聯繫 具備主觀共同目的 偶然、隨機聚集
表意性質 通常具有集體表意功能 僅為個人生活行為集合
憲法基礎 憲法第14條集會自由 憲法第22條一般行動自由
法律限制 集會遊行法規範 社會秩序維護法規範
💬憲法第14條僅保障有「特定共同目的」之集體行動,以發揮民主表意功能。
🧠 記憶技巧:集會要件:多人、目的、意向聯絡。逛街、湊熱鬧只是偶然聚集。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人多」就是集會。關鍵在於是否有「內在的共同目的」,而非單純空間上的重疊。
釋字第445號 集會遊行法 比例原則 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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