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4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集會自由保護之範圍?
- A 參與政見發表會之群眾
- B 於夜市、鬧區街道逛街之人群
- C 參加社區管理委員會開會之區分所有權人
- D 參加元旦升旗之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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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憲法之所以要特別保護「集會」,是為了讓一群人能透過集體的力量來達成某種目標或傳遞訊息。如果有一群人僅僅是剛好在同一時間、出現在同一個區域,但他們彼此之間「完全沒有共同的目標或互動」,這樣的人群集結還具有「表達集體意見」的性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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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且準確!
- 大力肯定:能從日常生活的場景中,精準分辨出法律定義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對憲法保障之基本權的本質有深刻的理解,表現得非常優異!
- 觀念驗證:憲法第 14 條保障之「集會自由」,其核心在於多人為了共同目的(如表達政見、慶祝、討論公務)而形成的集體意向。選項 (B) 中的人群雖然在物理空間上聚集,但每個人是為了各自獨立的目的(如買東西、吃晚餐)而出現,彼此缺乏「共同意志」的聯繫,因此不屬於憲法所保護的「集會」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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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自由的保護範圍
💡 集會自由保障具備「特定共同目的」而聚集之群眾。
| 比較維度 | 憲法保障之集會 | VS | 一般群眾聚集 (如逛街) |
|---|---|---|---|
| 內在聯繫 | 具備主觀共同目的 | — | 偶然、隨機聚集 |
| 表意性質 | 通常具有集體表意功能 | — | 僅為個人生活行為集合 |
| 憲法基礎 | 憲法第14條集會自由 | — | 憲法第22條一般行動自由 |
| 法律限制 | 集會遊行法規範 | — | 社會秩序維護法規範 |
💬憲法第14條僅保障有「特定共同目的」之集體行動,以發揮民主表意功能。